案件侦办|暑期来了,这位法官姐姐为大家带来了一堂线上安全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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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快的暑假已经到来了
那么假期生活中
应该注意什么
怎样可以让假期生活愉悦又安全呢?
别担心
这位法官姐姐为大家带来
线上暑期 安全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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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 应北京市广渠门中学附属花市小学之邀 , 东城法院罗兰法官为同学们带来线上暑期安全普法课 , 结合法院开庭审理的真实案例和同学们分享与人身安全、自我保护有关的那些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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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视频 , 一起来上暑期安全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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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事故篇
每年5月至9月是儿童溺水事故发生的高发期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中国青少年儿童伤害现状回顾报告》显示 , 1-14岁未成年人的首位死因就是溺水 , 占比高达五成 。
案例一

13岁的小李到8岁的小蔡家玩耍 , 后二人拿着小蔡家的渔网到附近水渠中捞鱼 , 被他人制止后二人又换到了另一岸继续玩耍 。 后小李先行回家 。 次日上午 , 小蔡的尸体在水渠管理处下游村段被发现 。 经鉴定 , 小蔡系溺水死亡 。
在事故地段一千米范围内 , 水渠管理处共设有七处警示标语 , 诸如“禁止在引水渠内钓鱼、捕鱼、毒鱼和炸鱼”“爱护引渠水质 , 保障生命健康”“禁止游泳”等等 。
该水渠管理处每年向引水渠两侧学校发放《致中小学师生员工的一封信》 , 提示中小学生远离水体 , 一方面保护水源 , 另一方面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 学校也多次教育在校学生远离引水渠 。
在这个案件中引水管理处和学校已经尽到了宣传、告知及警示职责 , 故对小蔡溺水死亡不承担责任 。
身为中学生的小李找小学生小蔡去引水渠旁玩耍、捞鱼 , 因此小李对小蔡应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 。 可是小李留下小蔡一人在水渠边玩耍而独自回家 , 回家后也没有告知小蔡父母小蔡的去向 , 因此对小蔡的溺水死亡 , 具有一定责任 。 考虑到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承担责任时应当适当减轻 。
在这个案子中 , 除了小李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外 , 小蔡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 对孩子的溺水身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

案例二
小张12岁 , 为北京平谷某初中二年级学生 , 身高1米65 , 不会游泳 。 一次 , 他和其他三名伙伴进入某游泳馆游泳 。 该游泳馆内游泳池分深水区、浅水区、儿童区三个区域 。 四人进入游泳池后 , 就分开活动了 。 约半小时后 , 其中一个伙伴小韩因没有看见小张就开始寻找 。 发现小张斜躺在浅水区和深水区交界的斜坡处 , 小韩立即将小张托起 , 此时救生员也发现了险情 , 小韩在他人的帮助下将小张放在泳道和戏水园之间的平台上 。 救生员立马拨打120急救电话 , 为小张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 。 但是不幸的是 , 小张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为溺亡 。
【案件侦办|暑期来了,这位法官姐姐为大家带来了一堂线上安全普法课】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 对危险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 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 , 且在游泳池有深水区标志的情况下 , 仍然到深水区 , 因此小张自身也应负有责任 。
本案中 , 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 , 没有第一时间抢救 , 所以游泳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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