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Tech深科技|国务院送出集成电路政策大礼,中芯和华虹优先受益( 二 )
一、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 ,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 ,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 ,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 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 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 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 ,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 ,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接续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 , 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 按照国发〔2011〕4 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执行 。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六)在一定时期内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 , 以及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 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 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 , 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 免征进口关税 。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 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
(七)在一定时期内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 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 , 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 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 免征进口关税 。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
(八)在一定时期内 , 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 , 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 , 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 , 做好规划布局 , 强化风险提示 , 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
(十)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 , 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 , 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
(十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 ,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 , 多渠道筹资 , 设立投资基金 , 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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