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中还有“套路”!揭开虚假诉讼的“隐秘角落”( 三 )


3.虚假借条 , “套路贷”中还有“套路”
2019年 , 随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 , “套路贷”逐渐走入公众视野 , 成为执法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领域 。
“套路贷”与虚假诉讼到底有着怎样的关联?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向公众清晰地捋清了该类犯罪的“套路”——
2015年10月 , 李某依托自己经营的金融小贷公司 , 纠结多名社会闲散人员 , 逐步形成以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4月12日 , 于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 , 被李某手持一张4万元的借条告到法院 。李某胜诉后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于某夫妇的银行卡被冻结 。后查明 , 之前于某还款后 , 李某却未将借条销毁 。
金坛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据刑事检察部门提供的线索 , 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展开调查 , 就此揭开了该起“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的冰山一角 。
“李某等人在借款人、担保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 , 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共计50件 , 涉及金额140余万元 。收债期间 ,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 , 就会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亲属催收 , 或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 , 敲诈被害人财物 。”金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莉介绍道 。
“直到银行卡被冻结 , 才知道自己摊上了官司 。民事起诉状中手机联系方式是正确的 , 居住地址也无误 , 但从未接到、收到来自法院的电话和诉讼材料 。”在审查李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 , 办案检察官发现 , 案件承办法官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于某送达文书 , 但张贴公告中却写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 , 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又注明二被告“下落不明” 。
2019年6月21日 , 金坛区检察院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 。7月15日 , 常州市检察院就本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后常州市中级法院指令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再审 。10月11日 , 金坛区法院作出再审裁定 , 撤销原审民事判决 , 驳回原审原告李某起诉 。其余49起案件法院亦均已撤销原审原判 , 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截至2019年12月 , 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已对该批执行案件中查封汽车、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全部予以纠正 。
就本案中发现的承办法官公告送达违法问题 , 检察机关调取查阅该法官同期办理的其他案件 , 发现有10件案件均存在同样问题 , 遂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 , 建议法院予以纠正 。
刘玉强分析说 , “套路贷”出借人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伪造支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手段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提起民事诉讼 , 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 不仅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
“办案中应充分加强刑民协作 , 并围绕‘套路贷’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等特点展开调查 , 依法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李莉表示 。
办案三难如何破
“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 , 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 。诉讼过程异常 , 案件外部特征明显 , 如案件立、审迅速;庭审过程缺乏对抗性 , 双方当事人诉讼过程‘配合默契’;多通过调解结案或者对虚假仲裁、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等 。”刘玉强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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