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保健药品等8类药未纳入药品目录( 七 )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 , 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 , 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 , 完善内部制度规范 , 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 , 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 , 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 , 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 ,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 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 。 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 , 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 , 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 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 加强专家管理 , 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 。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 完善投诉举报、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 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 , 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 。 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

西药部分 , 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

中成药部分 , 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 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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