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保健药品等8类药未纳入药品目录( 三 )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经专家评审后 , 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 , 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 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 , 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 , 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 , 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 , 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 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 , 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 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 。 除中药饮片外 , 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