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保健药品等8类药未纳入药品目录( 二 )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 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 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 , 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 , 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 , 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 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 , 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 , 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 , 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