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佳信用社主任,月息3%-5%出借资金获利近千万

7月30日 , 据本溪县人民披露 , 原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获刑 。
【富佳信用社主任,月息3%-5%出借资金获利近千万】判决书显示 , 被告人唐某普 , 男 , 1968年出生 , 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联社”清收办员工 , 原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 。 被告人李某 , 男 , 1969年出生 。
富佳信用社主任,月息3%-5%出借资金获利近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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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唐某普、李某经合谋 , 于2012年4月至8月期间 , 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 , 获取银行贷款3990万元 , 并将贷款以每月3%-5%的利息转贷给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及他人 。
【富佳信用社主任,月息3%-5%出借资金获利近千万】经本溪清华司法鉴定所鉴定 , 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从中获取转贷利差920.03万元 。
唐某普作为分社一把手 , 从所任职单位贷款并非难事 。 据唐某普供述:其于2006年至2010年在联社石桥子信用社担任主任 , 2010年4月至2015年在联社富佳信用社担任主任 。 2011年 , 唐某普与李某合伙在客运站附件买门市干洗浴 , 钱不够就从所在的富佳信用社贷款 , 后将门市抵押给银行 , 部分资金转借给他人 。
转贷的另有部分资金 , 是从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违规贷出 。 唐某普表示 , 当时为了凑钱 , 想从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贷款1040万 , 是李某与当时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孙某协调才贷来的 , 不太符合银行规定 。
据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担任行长孙某证言:我和李某是高中同学 , 1040万元是我帮忙协调办理的 , 当时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急用钱 , 让我帮忙 , 我鉴于和他的多年朋友关系安排了信贷科科长处理 , 且的抵押物也没有评估和登记 , 这笔贷款的发放在委托支付的过程中违规了 。 2012年10月 , 根据市行的文件 , 要求在办理抵押贷款中抵押物没有评估和登记的进行整改 , 我就了李某让他把这1040万元的贷款要么马上还钱 , 后来这笔贷款2012年10月底左右就偿还了 。
事实上 , 早在2016年10月 , 唐某普就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取保候审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以犯违法放贷罪、受贿罪 , 判处唐某普有期徒刑9年 。
2017年底 , 港领公司股东向纪委实名举报唐某普、李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 并了相关证据材料 , 本案案发 。
近日 , 本溪县人民一审认为 , 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 获取非法利益 , 数额巨大 , 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 。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940万元 。
二、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 并处罚金925万元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转贷
转贷是指金融机构吸收了存款后再贷给企业 。 转贷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 , 否则可能会构成犯罪 。 转贷业务一般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 。 各级债务人在申请购汇偿还贷款时 , 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转贷协议、外汇(转)贷款登记凭证和上一级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书 。 国家统借统还、各级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 , 由财政部统一购汇;其它情况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内容办理 。 各级转贷单位不再就此类项目还款办理购汇 , 但仍可选择以自有外汇对上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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