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具体什么情况?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令人震惊

广州出台新政:非住宅存量房可申请改造为租赁住房
7月16日 , 广东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 《意见》提出 , 广州市内符合相关要求的非住宅存量用房 , 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改造租赁住房 。
《意见》适用于已建成、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业及商业办公混合等类型非住宅存量用房 , 以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
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指出 ,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 。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 , 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 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 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 。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 , 不得销售 。
此次出台的《意见》则对相关标准和工作流程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
《意见》提出了三大工作原则:
一是以区为主 , 加强管理 。 以各区政府为主体 , 组织区相关部门结合供求关系、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物业管理、治安管理、公建配套需求联合会审其可行性 , 引导企业按要求实施 。
二是整体确权 , 性质不变 。 改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只办理一个权属证)、整体转让 , 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 , 原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和建设量不变 。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具体什么情况?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令人震惊】三是统一监管 , 强化统筹 。 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照广州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 。 市住建部门依托平台建立项目库统一监管 。
郑州放宽落户条件 租赁住房满1年可落户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张建)今天(12月11日) , 新京报采访人员从郑州警方获悉 , 自即日起 , 郑州市将在2017年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放宽两项、增加一项户口迁入条件 , 租赁住房的居民也可落户 。
租赁住房满1年的外地人可落户
据悉 , 此新政增加了租赁住房落户条件 。 在郑州市中心城区租赁住房满1年的外地市人员 , 可到中心城区租赁住房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服务站)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在县(市)、上街区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租赁住房入户的 , 不要求租赁时限 。
符合此项条件的人员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人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显示关系的可不)和房屋租赁合同 , 经户籍民警在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中核实信息有效无误后 , 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租赁住房时间 , 以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中承租人信息录入时间为准 。
12月11日 , 郑州警方相关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表示 , “我们昨天刚开的会 , 官网等平台尚未发布此消息 。 租赁住户需要注意 , 上述‘租住1年’的时间是以在相关流动人口系统平台上承租人录入的时间为准 , 即登记后满1年” 。
放宽农业转移人口等落户条件
此外 , 该项新政还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 在郑州市中心城区持有居住证满5年降低至满1年;县(市)、上街区降低至持有居住证即可迁移户口 。
同时 , 新政明确 , 在郑州市中心城区由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降低至满6个月;县(市)、上街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不要求时限 。 即在郑州市中心城区近一年内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人员 , 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 迁入县(市)、上街区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 , 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时限 。
新政明确 , 中心城区包括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金水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 县(市)、上街区包括上街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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