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欠钱还不上,女子竟与大12岁债权人闪婚,一个月后又闪离,法院这么判( 二 )


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刘莉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与陈西登记结婚,是因为陈西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 。 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 。 故陈西免除刘莉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 。 该款虽为借贷法律关系,但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 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西要求刘莉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
陈西婚前向刘莉转账的44500元属于陈西婚前个人财产,且刘莉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 。 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莉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莉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莉用陈西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西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西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
最终,判决准予刘莉与陈西离婚,刘莉返还陈西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
法官说法
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法官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莉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
刘莉在婚前向陈西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 。 陈西和刘莉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 。 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潇湘晨报综合徐州市铜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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