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这两天 , 浙江大学强奸犯留校察看的事闹的挺大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前天 , 有人发现浙大官网上 , 出现了这么一则声明 , 叫《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 XX 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文件里面说 , 浙江大学 2016 级学生努 XX 犯强奸罪 , 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 6 个月 。然后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经研究决定 , 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这个事一出来 , 网友炸了锅 。一方面节奏 , 在说怎么一个强奸犯也能判缓刑?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 。另一方面节奏 , 则在说怎么一个强奸犯还能被浙大留校查看 , 不立马开除?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类似这样的帖子 , 在网上比比皆是 , 就不多举例了 。这些帖子 , 最后得出的结论 , 是因为这位涉嫌强奸的罪犯 , 是少数民族 , 所以无论法律还是浙大的校规都对他特别优待了 , 没有依法办理 。真的是这样吗?1 , 真的法外开恩了吗?整件事里 , 最让人不理解的 , 是为什么强奸犯可以缓刑 。所以最早 , 在事情没有任何信息的时候 , 引起了轩然大波 。网友什么猜测都有 , 有说犯罪嫌疑人有个好爸爸的 , 有说他后台硬的 , 有说是因为民族问题的 。反正说什么的都有 , 也不知道该信谁 。直到浙大官方通报 , 才真的确认多了两个信息: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浙大的意思是 , 因为这位涉嫌强奸的罪犯 , 犯案过程中有 " 犯罪中止 " 和 " 自首 " 的行为 , 所以没有开除 。不开除这点 , 也是有校规可依的 。我去查了他们官网 , 也问了浙大的同学 , 看到确实他们的校章里写着:"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所以这属于浙大在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 在 " 开除或留校察看 " 中 , 选择了 " 留校察看 " , 这确实也不能说是 " 法外开恩 " 。那问题回到了法院那里 , 为什么涉嫌强奸 , 却只判缓刑呢?根据浙大的通报 , 因为他犯罪中止 , 还有自首情节 。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 , 它们的区别在于 , 犯罪没有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比如 A 想强奸 B , 结果因为被 C 见义勇为制止了没强奸成 , 这叫强奸未遂 。但 A 想强奸 B , 因为自己良心发现 , 脱了裤子又穿上了 , 这叫犯罪中止 。虽然刑法是为了惩罚坏人 , 但惩罚坏人 , 最终的目的 , 是为了减少犯罪 。毕竟如果像微博网友说的那样 , 无论什么罪 , 都一律死刑的话 , 那最后的结果就是逼所有罪犯杀人——因为反正杀人也是死刑 , 不杀人也是死刑 , 杀了受害者灭口 , 还减少被发现的几率 。这就和法律的初衷相悖了 。所以全世界的法律 , 都是鼓励 " 犯罪中止 " , 鼓励罪犯良心发现 , 停止犯罪的 。对于犯罪中止的人 , 一般都会少判 , 轻判 。比如我们刑法第 24 条明文写着:在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 是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在这件事上 , 努尔特巴特尔犯罪中止的意思就是 , 他并没有完成强奸 。而刑法 67 条也写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没有完成强奸 , 且有自首情节 , 双重减刑之下 , 法院判他缓刑 , 也有法可依 。所以整件事 , 法院好像没做错什么 , 毕竟这是犯罪中止 , 判缓刑没问题 。学校好像也没做错什么 , 毕竟他们校规写着呢 , 缓刑可以留校察看 。没有过多的轻判 , 也没有什么过分优待 。翻看浙大之前的一些处理案例 , 发现有在图书馆电梯口猥亵女生的 , 也是留校察看 。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那这一套民族矛盾 , 一套关于民族的说辞闹得沸沸扬扬 , 是怎么回事?是有人有心带民族节奏 , 还是网友瞎起哄?2 , 所以网友白激动了吗?也不能这么说 。因为上面的所有分析 , 都是基于努尔特巴特尔 " 犯罪中止 " 的分析 。犯罪中止 , 所以法院判他缓刑 。因为缓刑 , 所以学校没有开除他的学籍 。但问题是 , 缓刑和缓刑 , 真的一样吗?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 , 一样吗?不一样 。我没在任何官方渠道 , 查到他的刑事判决书 , 网上在流传的 , 只有一份皱巴巴的 ,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判决书 。那份判决书上 , 是这样写的: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 , 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 , 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 , 后因被告人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 。浙江大学做错了吗?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