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诈骗全国900多人300多万元,王某杰等23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案开审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 , 以被告人王某杰、刘某明、胡某彪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经济利益 , 组织、纠集他人以招化妆品代理商为由 , 通过收取代理费、推销产品等手段 , 先后诈骗全国900多名“代理商”300余万元 。 7月21日 , 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案件侦办|诈骗全国900多人300多万元,王某杰等23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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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 , 2017年7月以来 , 以王某杰、刘某明、胡某彪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经济利益 , 经预谋 , 由王某杰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上河时代广场B座11楼1103室成立“微商招商部” , 并陆续组织、纠集陈某、巩某娟、王某嫣、吴某、牛某强、张某、胡某内、赵某、仓某东、刘某、王某生、张某祥、余某杉、杨某娇(另案处理)、魏某婷(另案处理)等人以招化妆品代理商的形式骗取代理费 。 由刘某明、胡某彪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洪泰大厦13楼1307室成立“微商培训部” , 并陆续纠集曹某龙、张某河、牟某朋、杨某、晋某霞、余某杉等人作为培训导师进行微商培训和骗取货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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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诈骗团伙先由王某杰通过网络以欣碧泉、妮乔国际等化妆品厂家需招募代理商为由发布广告 , 后由巩某娟将有代理意向的客户分配给招商部的客服人员 , 客服人员以可以提供稳定的客户并可以随时退货、退款为由骗取代理商信任 , 并要求代理商交纳198元的代理费成为会员 。 在代理商将198元代理费通过微信转入招商部客服人员微信账户后 , 招商部客服人员将代理商介绍推送给微商培训部主管刘某明 , 由刘某明安排相应的培训导师 , 由培训导师一人分饰两个角色 , 一面向代理商培训微商知识 , 推销化妆品 , 一面冒充购货客户向代理商大量订货 。 待代理商将货款通过微信转入培训部财务微信账户后 , 王某杰将低价购买的化妆品快递邮寄给代理商 , 代理商收到货后再将化妆品出售给购货客户 , 冒充的客户就会拒收或者退货 。 此时代理商再找培训导师要求退货、退款时 , 冒充的客户及培训导师将代理商的微信拉黑后全部消失 。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 , 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通过上述手段 , 共诈骗900多名被害人 , 诈骗金额达300余万元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民财物 , 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 扰乱、破坏了网络交易安全秩序 , 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 , 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 , 社会危害性极大 , 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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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 , 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进行 。 在法庭调查阶段 ,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王某杰等人逐一作了法庭讯问 , 并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 , 以及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 。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作了当庭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 ,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在最后陈述阶段 , 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 庭审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关规定 , 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据了解 , 本案于2020年3月6日由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靖远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及时向各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 , 并为13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 。 合议庭于7月17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 庭审当日 , 23名被告人及其相应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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