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出现“张玉环杀人案”之类的错案,首责是当时的法律制度


2020年8月4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 撤销原审裁判 , 宣告张玉环无罪 。 26年前的一起杀人案得到了纠正、改判 。
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 原审认定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 , 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 , 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 , 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 , 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 , 亦未得到在案物证的印证 , 真实性存疑 , 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 ,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 , 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 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 , 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
出现“张玉环杀人案”之类的错案 , 责任到底由谁负责?首先在于法律制度 , 其次在于人 。
【刑讯逼供|出现“张玉环杀人案”之类的错案,首责是当时的法律制度】
刑讯逼供|出现“张玉环杀人案”之类的错案,首责是当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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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由当时的法律制度负责
近几年纠正改判的类似张玉环案不少 , 提到责任人 , 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办案人员 , 办案人员肯定有责 , 但是首责却是当年的法律制度 。
张玉环案发生于1993年10月 , 那时实行的其实是“疑罪从有” , 有罪推定的审判原则 , 还没有不轻信口供的政策 , 更没有办理案件终身负责制 。 这样的法律制度说白了就是“宁愿叛错100个好人 , 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 在这样的背景下 , “口供为王” , 办案人员为了获得口供这一重要证据 , 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 。 不会打人 , 不敢打人似乎就不能办案;办案能力似乎就体现在打人功夫上 。 笔者那时也常说:“哪个国家法律允许警察打人?哪个国家警察又不打人?”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 , 出现冤案才是正常的 , 不出现冤案反而不正常 。

刑讯逼供|出现“张玉环杀人案”之类的错案,首责是当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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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由办案侦查人员负责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入口 , 办案侦查人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刑讯逼供历来是法律禁止的 , 只是刑讯逼供行为具有隐蔽性 , 甚至被内部“上手段”、“加大审讯力度”等行话替代 。 导致被发现的少 , 取证难 , 被追究的少 。 作为办案侦查人员 ,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有多少可信度?自己都会感觉得到 , 心知肚明;案件审核人员及相关领导也不难发现 , 由于急功近利的思想作怪 , 缺乏历史责任感 , 明知案子有问题 , 还移送公诉 。
第三 , 由公诉人员负责
稍加留心 , 一个案件的漏洞是不难发现的 , 比如张玉环案中 , 没有一个像样的证据 , 一起案件的作案现场出现了两个 , 前后供述也有矛盾 , 明显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 受当时司法政策影响 , 疑点在公诉这个中间司法环节上 , 被轻松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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