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看的努某与偷饭的大学生,民意真的是民意吗?

留看的努某与偷饭的大学生 , 民意真的是民意吗?留校察看的强奸犯罪分子浙大努某 , 汹涌的民意 。 到底是民意在强奸浙江大学的校规 , 还是真的校规强奸了民意?2020年的伟大中国 , 似乎跟往年真有点不一样 。 首先是覆盖整个春节的疫情 , 然后是飞奔的炸弹车 , 接着就是漫了大半个中国的洪灾 。 最近也是奇人层出不穷 。 一个是做科研攻克癌症获奖的小学生科学家 。 一个是一日写诗2000首的16岁少年传销天才 。 对我说的就是传销天才 。 白白在这世界上活了40多年 , 别的没学会 , 但似乎光看照片 , 就能知道这人是干什么的 。当然 , 看朋友圈我也会 , 每天一个心灵鸡汤的 , 如果不是生活没出路 , 那么就是靠卖鸡汤活着的思想传销犯 。 那些整天喊着不忘初心的 , 我倒是觉得他们是在“不忘恶心”!回到正题 , 先说偷外卖的大学生 。 在朋友圈里也有转发让放过大学生的 , 当然主题就是一个人因为穷到偷吃的地步 , 这社会就有罪 , 甚至很有文化地引用了国外偷面包老妇的故事 。 也有网络上以写文章吃饭的大V也表示了相同的意见 。 看来 , 有文化是一回事 , 明不明事理 , 懂不懂法律是另外一回事 。 也搞不明白公安警察与法院法官之间的对应法律职责关系 。 反正罪犯被轻处 , 那就是警察收了黑钱 , 罪犯背后手眼通天(当然 , 这个这个 , 警察收了黑钱 , 教唆犯罪嫌疑人改变口供或者其他证据 , 也不是不存在) , 之后还有检察机关 , 最后 , 只有法院才能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 , 该判多少 。 虽然 , 刑法条款有些篱笆扎得太宽 , 容易让法官手抖 。 刑事案件法院判 , 治安行政处罚公安裁 , 希望大家还是能明白一下这个道理 。 所以 , 该偷外卖的大学生 , 就凭短时间内有据可查的10多次 , 警方对其刑事拘留并无不妥 , 因为刑法条款已经明确说明 , 这已经是涉嫌犯罪了 。 如果警方对其仅处以行政拘留 , 才是警方的犯罪 。 哪怕不反转 , 的确是因为饥饿 , 但饥饿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 按照这个逻辑 , 我没女朋友 , 是不是就可以去强奸?难道真就是因为我穷我有理?好了 , 说到强奸 , 咱们回到浙江大学强奸犯(这是法院判决的罪名 , 我可以用)努某的事情上来 。 首先声明:我不代表什么民意 , 我仅代表我个人意见 。 有些代表民意的人纷纷“强奸”浙江大学对努某的留校察看是“强奸”了民意 。 但我个人觉得 , 到底是民意在“强奸”浙大校规 , 还是浙大校规“强奸”了民意 , 真的值得商榷 。 关于强奸的刑法条文摘录如下:“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 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 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 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 , 强奸犯罪起刑是三年 , 努某犯的行为 , 个人觉得并没造成重大伤害(当然非得杠精说心理造成多大伤害的 , 也没办法 , 但民事赔偿案中 , 哪怕是心理赔偿 , 也是有规定的) , 应该适用最低格三年 , 且其犯罪行为中止 。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没有造成伤害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这个标准 , 应该是适用所有轻罪的 , 不仅仅含强奸犯罪 。 另外 , 努某犯有自首情况 , 也符合法定减轻条件 。再综合案件本身 , 公安机关批露:努某犯带醉酒被侵害人(朋友?同学?)回到出租屋 , 意图发生关系 , 但被侵害人不同意 , 且反抗 。 努某犯中止犯罪 , 且后续自首 。 这里的一个情节 , 也就是发生犯罪的环境(出租屋)也请大家注意一下 , 这一不是公共场所 , 二不是侵入型环境 。 造成的危害相对也较少 , 这也是法院应该在量刑时应该考量的 。 强奸犯罪是现代社会发生率越来越高的案件 , 但各位应该也明白 , 目前来讲 , 虽然报案时为强奸案由 , 但最后不以强奸立案的 , 也比过去增加了不少比率 。 当然 , 公权勾兑的 , 不在此讨论范围 。 鲍某明之流的犯罪案例 , 也不在此讨论范围 。 这也是为什么虽然有婚内强奸这个说法 , 但被判决的案例却不多的法律现实环境 。就努某这个案件本身来讲 , 法院判决 , 是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 但依据判例来讲 , 一般缓刑考验期要比宣告刑期时间要长 , 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缓刑考验期一定要超过宣告刑期时间 。 既然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 那么浙江大学的学生手册里 , 也有明确条款规定:“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 ,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努某被判处刑罚一年半 , 缓刑一年半 , 学校方根据学生手册规定 。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 都没有问题 。 学校主张该生是初犯 , 也没有任何问题 。 这是法院就已经承认了的 。 如果不是初犯 , 法院也不会这样判处 。 有人说 , 努某是惯犯 , 那也仅是墙倒众人推的环境故事 。 就算是如某些他同学说的过去有些情况属实 , 那本来应该像本案被害人一样选择报案 , 那么又为什么没有报案呢?这应该将会是另外一个故事 。还有人说 , 刑事处罚是4月作出的 。 学校在7月才作出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 。 让努某顺利毕业 , 拿到了某公司的OFFER , 这似乎的确值得怀疑 , 但今年的高校开学状态 , 大家也是知道的 , 为什么要选择性失明呢?浙江大学校方依据法院的判决 , 结合学校的《学生手册》二择一处罚 , 本人认为并无不妥 。 就缓刑这个事情来说 , 有判刑三年缓刑五年的 , 适用学生手册的话 , 也是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 咱们不讲轻重 , 请问各位 , 如果是判三缓五的 , 您觉得是留校察看好呢?还是开除学籍好?如果是过失致人受伤或者过失造成其他后果 , 被判三缓五的呢?在刑事判决当中 , 只有轻罪与重罪的区别 , 并没有强奸犯就在法院的鄙视链底端(当然法官个人有这想法也不奇怪的)这个说法 。就事情讨论事情 , 就规则讨论规则 , 这才是对大家的公平 。 即便你是受害人 , 你也不可能无底线向法律主张 。 其实对于我们底层人来讲 , 保护犯罪 , 其实就是保护受害人 , 也是保护我们自已某一天可能成为上述的两种人 。 大家可以骂我 , 我奉还 。 我誓死捍卫大家(包括我自已)胡说八道的权利 。这个事件 , 到底是民间在强奸浙江大学的校规?还是真的校规强奸了民意?这个社会 , 只要是个正常的男人 , 也许有一天你就会成为强奸犯 。 现在指责“浙大”破坏了规则的 , 不要等到有一天 , 你望着被自已破坏的规则兴叹 , 他保护不了你!自已作的!断剑:草于铸剑庐2020年7月22日 9:56断剑:也曾经入过狱几年 , 也被劳教过 。 问我是什么原因 , 不避讳 , 盗窃 。 97年案值3万 , 判刑5年 。 我认罪 , 我理解警察 , 我也不仇视警察 , 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 在不同的岗位 , 尽不同的职责 。 我不是被改造好的 , 虽然我盗窃 , 但我一直觉得自已不算坏人 。 入狱前 , 我也会扶老人过马路 , 哪怕在夜里的街头 , 我也会等红绿灯 。 现在有一个自已开了近十年的小广告公司 , 很知足 , 也很安心 。 也是公益队伍的一员 , 寻过走失的人 , 下水底公益捞过死人 。 初中毕业 , 但没证书 。 三观比五观更正 , 明白黑就是黑 , 白就是白 。 不搞个人崇拜 , 不发心灵鸡汤 。 年龄越大 , 朋友越少 。 不会因为你做了一件好事 , 就永远觉得你是个好人 , 也不会因为你犯了个错误 , 就把你彻底打死 。 明白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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