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当“無印良品”遇上“无印良品” 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二 )
然而 , 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 似乎难以得出原告抢注商标的结论 。 国产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时间在2001年 , 当时日本无印良品并没有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 也没有在中国大陆进行过广告宣传 , 难以说在中国大陆市场有何影响力 。 事实上 , 直到4年后的2005年 , 日本无印良品才在上海开了中国大陆的第一家门店 。
相反 ,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 原告在获得涉案商标权后 , 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 并多次获得行业内奖项 , 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
此外 , 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表明 , 良品计画针对原告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以来 , 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已多次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 如 , 2004年1月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4)商标异字第20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裁定书》 , 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 良品计画不服上述裁定 , 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 2009年3月 ,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
此后 , 历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 ,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维持 。 在随后的申请再审中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的判决中认为 , 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 , 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 , 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 , 法院认定 , 本案中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标目前合法有效 ,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本案被告也在终审判决后的声明中表示 , 良品计画以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 , 针对这些商品不能使用"無印良品"商标 , 但于2014年及2015年错误使用了该商标 。 "为消除上述行为给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造成的影响 , 我司已对上述商品的商标标注情况进行了整改 。 "
抗辩无效 , 判定侵权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 , 被告曾提出一系列抗辩理由:良品计画在中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 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具有知名度 , 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 。
上述抗辩理由是否有效 , 被告被诉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 首先要看被告是否在类似商品中使用了类似商标 , 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
根据我国商标法等规定 , 类似商品 , 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 , 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 认定商品是否类似 , 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 , 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 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 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
一般来说 ,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 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 , 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 , 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毛毯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床罩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床褥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褥子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 , 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 , 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 , 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 二者同时使用在毛毯、床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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