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二 )


第八条 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 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
第九条 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 , 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 。 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 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 , 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三章 封闭运行第十条 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 。 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 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 。 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 , 封闭运行 。
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 , 存放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存放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离管理 , 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
第十一条 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 , 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 。 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 , 只能通过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
除指定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之间进行划转的保证金账户外 , 期货公司开立的其他保证金账户与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 , 应当完全隔离 , 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利息等 , 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费用 , 应当在保证金封闭圈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间相互划款 。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 , 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 , 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 , 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
期货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 , 只能从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 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
第十五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 ,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 , 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 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 , 应当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账户为客户出金 , 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 。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 , 收款人账户名称应当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其他业务规则名称无法一致的部分特殊法人客户等除外 。
因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企业注销、法定继承等特殊情形 , 期货公司需要将客户资金从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至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时 , 期货公司应当履行审核职责 , 并向监控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涉及的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客户存取保证金应当通过开立在同一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以同行转账形式办理 , 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者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 。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指定或者变更主办存管银行 , 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开立或者变更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 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
监控中心在收到期货公司的备案信息后对备案内容进行登记 , 通知存管银行按要求维护保证金账户并报送账户信息 。
期货公司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确认存管银行正常报送账户信息之前 , 不得使用此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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