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三 )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 并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 。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的 , 应当在备案后通过官网等渠道及时向客户披露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共享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备案信息 。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统一格式 , 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权益总额等数据信息 。
存管银行应当按统一格式 , 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
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统一格式 , 定期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等数据信息 。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根据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报送的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数据 , 对下列事项进行每日稽核:
(一)期货公司报送的客户权益 。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
(二)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 。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余额应大于或者等于自有资金最低监管要求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稽核发现的异常情况 ,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置 , 并向监控中心通报核查和处置情况 。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保证金封闭圈资金情况及客户权益数据进行每日测算 , 并留存测算结果备查 。
第二十八条 存管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 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设置 。 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 , 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者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
保证金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情况的 , 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资金划转进行监督 。 发现期货公司存在违规划转保证金等行为的 , 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
第三十条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发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 , 应当立即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期货公司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 , 可以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监控中心应当提供数据支持 , 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 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不按照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二)不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保证金封闭圈之外存放保证金;
(四)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保证金账户 , 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信息;
(五)通过主办存管银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账户划拨自有资金进出保证金封闭圈;
(六)擅自为客户出金到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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