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医院|共学民法典(十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二 )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 , 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 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 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 , 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 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第三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 ,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 , 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 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 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 ,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 , 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 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 自动续期 。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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