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眼|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视银行风控独立性 放宽属地限制( 二 )


商业银行应保持风控独立性
在《办法》以及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答采访人员问中 ,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风控独立性问题是一大重点 。
《办法》中指出 , 商业银行应当保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风控环节的独立性 , 尤其是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核 , 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 。
对此 ,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顾雷教授指出 , 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互联网贷款 , 商业银行首先要担负起风控的主要责任 , 而不是让合作机构来担责 , 不能让银行仅成为资金的提供方 。 “这一点上《办法》中的表述非常负责 , 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贷款责任划分的准确性 , 是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未来发展信心方面的保障 。 ”
一位国有大行联合贷款业务的负责人曾向采访人员透露 , 消费互联网领域 , 头部平台企业把控着客户流量、海量数据和场景入口 , 平台企业不愿意更多提供客户数据共享 , 使得银行在联合贷款中高度依赖合作方提供的数据来进行风控 。
“互联网平台处于强势地位 , 若是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数据变量和频率有限 , 银行作为独立风控方必将受到质疑 。 ”前述负责人表示 。
对此 , 赖丹妮、王硕认为 , 尽管互联网平台拥有金融科技方面的优势 , 但其利用数量庞大数据得到结果 , 可能还不如银行的一个真实的强金融数据 。 “在联合贷款的过程中 , 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会根据自身拥有的数据和模型进行独立风控 , 双方会分享风控的结果 , 对于双方审核都通过的客户 , 才会联合对其发放贷款 。 一般情况下 , 对于互联网平台推送的客户 , 合作双方在磨合期和成熟期有不同的拒绝率 。 ”
也就是说 , 在由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合作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 , 银行还是应当利用好自身拥有的信息与数据开展风控 , 而不是过分乃至完全依赖合作方提供的信息与数据 , 以保证风控的独立性
不过 , 顾雷教授也指出 , 由于是联合贷款 , 银行往往依托于其资金优势 , 在出资比例中占据绝大多数的份额 , 那么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在科技方面的优势多提供一些信息及数据其实是符合双方合作的模式的 。
互联网贷款业务“属地限制”有所放宽
值得注意的是 , 《办法》中对此前版本里对于“属地限制”的要求有所放宽 。
以往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 , “属地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 例如 , 浙江银保监局在2019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下称“《监管函》”)中要求 , 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针对属地客户 。
另外 , 针对如何认定属地客户 , 《监管函》指出 , 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 , 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 , 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
然而 , 多位银行相关人士曾表示 , 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大背景下 , 认定属地客户存在困难 。 另外 , 亦有银行相关人士表示 , “属地限制”将严重影响银行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而在此次的《办法》中 , 银保监会放宽了对于“属地限制”的要求 。
具体而言 ,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本地区客户 , 但可以审慎开展跨区业务;同时若在省外有分支机构 , 亦允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的互联网银行不受限制 。
另外 ,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 之所以未对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明确的限制 , 是因为考虑到各家银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上的差异 。
对此 , 顾雷教授认为 , 这样的改变及表述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开展异地、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一定的宽容态度 。
“首先 , 《办法》中没有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采取一刀切的措施 , 而是在兼顾风险的前提下 , 对此保持包容审慎地态度;其次 , 对于无实体经营网点的互联网银行不受此条限制 , 说明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是比较宽容的监管态度 , ”顾雷表示 , “最后 , 对于允许地方法人银行在外省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我的理解是监管部门对于此类业务实际上是比较宽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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