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狼群”前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海军潜艇部队( 五 )


鉴于德军在各个战场已处于全面防御状态,因此,海军参谋部认为不应再投入过多资源建造大型远洋潜艇,而应把作战重点集中在北海、英国本土和法国沿岸水域。不过,考虑到UCIII型布雷潜艇难以穿越海峡封锁线抵达英国南部沿海和法国近海布设水雷,因此,大型布雷潜艇可以维持一个较小的生产规模。
但是,潜艇部队大西洋战区指挥官不同意以上观点。他认为,放弃远洋破交作战,会使得英方更从容地将反潜力量集中在英国近海,势必增加这一海区的潜艇战难度。他提出,大型远洋潜艇,战时动员型中型潜艇,UG型潜艇和UCIII型布雷潜艇的建造比例应为1:2:3.5:1.5。
而弗兰德基地的潜艇部队指挥官希望能增加UG型潜艇的建造数量,因为这种潜艇更适合在海峡区行动。地中战区的潜艇部队指挥官以电报的形式提交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不应削减UBIII型艇的建造计划,因为单壳体的UG型潜艇并不适合地中海作战环境。
权衡各方面意见,舍尔最后确定1920年采购的各型潜艇比例为:大型远洋潜艇为1,战时动员型潜艇为2.5,UG型潜艇为4,UCIII型布雷潜艇为1.5,此外再建造15艘大型布雷潜艇。
在潜艇生产计划分配方面,根据舍尔采取流水线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思路,潜艇生产办公室提出,将日耳曼尼亚船厂、不莱梅伏尔锵船厂、希肖船厂、威悉船厂、凯撒大帝船厂、布隆姆·弗斯船厂作为主承包商。
同时,根据各船厂的技术特点,确定各自承建的重点型号。例如,日耳曼尼亚船厂、不莱梅伏尔锵船厂和希肖船厂主要承担战时动员型鱼雷潜艇的建造合同,不莱梅威悉和凯撒大帝造船厂主要承担大型远洋潜艇的建造任务,布隆姆·弗斯船厂在完成UCIII型艇的生产合同后,也要承担大型远洋潜艇的建造,汉堡伏尔锵船厂将全力以赴承担UG型潜艇的建造。
就在舍尔整合潜艇生产的工作初步走上正轨的时候,此时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已是风雨飘摇。接替霍尔维格出任帝国首相的马克思·冯·拜登,在1918年10月5日向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结束战争的和平建议,德国陆军将从10月中旬起从比利时的国土上撤出。
同时,威尔逊要求德国海军的潜艇战也要终止。据此,舍尔下令撤回所有在海上执行作战任务的潜艇,但潜艇生产工作仍然继续。此后不久,大本营总参谋部于1918年10月29日宣布:“所有不能在1919年7月前完工的水面舰艇和潜艇一律取消建造。”就在这项命令发布的3天前,威廉二世解除了“军事强人”鲁登道夫的职务,此项人事变动意味着德国彻底放弃了延续战争的努力。
1918年11月3日,德国最主要的盟友奥匈帝国投降。2天后,德军与英、法、美等国军队在所有战线上停火。11月11日,德国政府正式签署停战协定。持续了4年之久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终于落下帷幕,“舍尔计划”随即终止。
此时,德国国内各船厂在建的潜艇还有224艘。对于舍尔将军在战争末期扩建潜艇部队的种种努力,有德国学者评价道:“战争即将结束的时候,还要制定这么一个几乎毫无实现可能性的扩军计划,其意义在于,要给敌方和本国民众树立一个顽强不屈的斗士形象,以挽回普鲁士军队那仅存的一点自尊和荣誉。”
结局
就在战争结束前夕,德国潜艇部队依然忠实地扮演着帝国守护者的角色。1918年10月28日,基尔港水兵哗变,U135号奉命监视发生叛乱的“奥斯特弗里斯兰”号和“图林根”号战列舰,一旦局面失控,将予以击沉。不过,随着形势的发展,这道命令最终没有执行, U135号最后也向“士兵委员会”交出了自己的装备,德国潜艇部队的最后一次作战任务宣告结束。
战争结束之际,鉴于德国潜艇给协约国造成的巨大损失,英国人对水面舰艇和潜艇部队采取决然不同的处理措施。所有德国潜艇被勒令立即悬挂白旗就近向各个港口的协约国海军投降,以免尖牙利齿的海狼继续兴风作浪。
而水面舰艇则允许由德国官兵继续驾驶,在协约国舰队的押送下进入斯卡帕湾,这些军舰虽然被命令降下军旗,但并未升起白旗,而是作为德国停战谈判的抵押品又存在了半年。1919年6月21日,被扣押的德国海军官兵们担心和谈不顺将导致战事再次,当天上午以“彩虹”为号,将所有主力舰自沉于湾内,此举令英国人愤怒不已。也使得协约国在日后的和约中,对德国海军提出更为苛刻条件。
就在战争结束至凡尔赛和约签订的半年内,帝国海军部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希望政府在和谈过程中为保留潜艇部队做最后的努力。
报告中写道:“可以预见,和平条约签订后,我们不能再建造任何新的潜艇。这意味着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德国将没有一艘可用的潜艇,这是不可接受的。即便从防御的角度来看,没有潜艇将使得其他国家轻而易举地侵占我们的近海岛屿、渔场以及重要港口,就如同由于在陆地上缺乏有组织的防御力量,使得波兰占领了我国边境上重要的战略要地,我们将无法应对敌方的海上攻击。作为执行和平协定的条件之一,至少我们应当要回部分潜艇装备。”
但在胜利者面前,任何抱怨都是无效的。在《凡尔赛和约》440项条款中,关于潜艇的共有4条:第一,德国海军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禁止装备潜艇;第二,禁止德国通过自制或购买的方式拥有潜艇;第三,条约签署后一个月内,所有潜艇以及相关的趸船和港口设备都要在协约国的监视下移交,3个月内拆除并销毁所有在建潜艇;第四,潜艇拆除后遗留下来的引擎和各种机械设备不得用于工业生产或出售给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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