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城市套路多之“套路嫖”,SPA馆忽悠顾客办卡享受“特色服务”是犯罪吗?( 三 )
根据现有学说观点 , 关于充值卡的性质问题 , 目前有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 , 充值卡属于交付财物 , 相当于我通过充值的方式买了这家店等价的服务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充值会员卡只是对财产的寄存 , 如同银行存款 , 随存随取 , 仅仅是债权凭证 。 但第二种观点的成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 , 即充值卡内的金额随时可以退 , 实际上该问题又回到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问题上 。 那么本案的充值卡到底是否可以随时退呢?对该问题可以从经验和在案证据的角度得出结论 , 倘若杭州御府SPA馆的充值卡金额可以随时退还 , 还会有人报案吗?从一般人的社会经验上也可以知道 , 充卡容易退卡难 , 想想你家还有几张Tony老师的卡没有退?
最后 , 对于法院的判决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 笔者持支持的态度 。 通过前述的简要分析 , 笔者认为 , “套路嫖”的行为实质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应当定罪处罚 。 但对于诈骗金额的认定上 , 应当严格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标准 , 从刑事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作出认定 。 从刑事实体上来说 , 被告人等人实质上提供了正规的按摩服务 , 该服务属于正当业务 , 对于该部分对应的金额应当参考类似档次的SPA馆的收费标准 , 从被告人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从刑事程序上来说 , 应当按照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标准 , 对于被害人未报案的 , 缺少被害人陈述部分的金额 , 不能排除充值消费是系自愿为之的合理怀疑的 ,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 , 应当从被告人诈骗金额中扣除 。 (吴心成律师助理对本文亦有贡献)
【诈骗罪|城市套路多之“套路嫖”,SPA馆忽悠顾客办卡享受“特色服务”是犯罪吗?】作者:傅建平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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