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民法典:环境保护风向标

【解码民法典】
作者:竺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今年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典颁布恰逢世界环境日前夕 , 而这部法典也有“绿色民法典”之称 。 因为其不仅确立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 还以近30个分布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的绿色条款 , 系统构筑了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法条体系 。 这部当之无愧的绿色民法典 , 对于环保事业和民事立法均具有风向标意义 。
调整民事主体人身财产关系的民法典以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特质 , 通常并不限制物权形式和合同自由 。 而百余年来 , 各国民法典不断向绿色化发展 , 对物权形式与合同自由予以适当限制 。 据学者考证 ,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四编“物权法”尝试以公法限制土地所有权 , 这被认为是民法绿色化的较早尝试 。 1995年通过的越南民法典 , 在“关于所有权的其他规定”中直接规定了所有权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等绿色内容 。 而将环境保护作为民法典总则或总论部分的一般性规定 , 则始于1994年通过的俄罗斯民法典 。 进入21世纪 , 2005年修改后的越南民法典则尝试相对体系化的环境立法技术 。
回顾前述历史 , 比较我国的最新立法创举可见 , 我国民法典的绿色条款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化、最为全面的 。 我国民法典以绿色原则为纲 , 在物权编、合同编对民事行为进行了必要的绿色限制 , 并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来威慑潜在加害人 。 这部民法典的绿色印记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光明日报|民法典:环境保护风向标】 第一 , 总则编第9条明文宣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并将之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 , 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 。 这是作为近现代民法前提假设的“理性经济人”人性标准向“生态理性经济人”的一种发展 , 将生态伦理、绿色发展理念、生态安全等融入其中 。
第二 , 物权编第326条宣誓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 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 并划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绿色边界 , 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
第三 , 合同编对合同履行作出了绿色附随义务的限制 。 之前有判例 , 一方请加工方定制阳台防护网 , 并负责安装 , 合同约定全部材料均须为304不锈钢 , 特别注明“含配件” , 不久买方发现固定护网的膨胀螺丝生锈 , 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拆除整个防护网并重做 。 法院审理认为 , 卖方确实存在违约 , 但拆除重做不利于“节约资源” , 判决以赔偿替代重做 。 这次民法典新增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就是对绿色原则的一种贯彻 。 此外 , 第558条增加了“旧物回收”的后合同义务 , 即“债权债务终止后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 ,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第619条还增加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包装方式的要求 。 有了这些条款 , 诸如打印机墨盒硒鼓的回收、网购产品的外包装回收重复利用、月饼盒的简易包装等问题 , 有望得到更好解决 。
第四 , 侵权责任编设立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绿色专章 。 首先 , 该章依次规定了侵权责任所救济的加害原因行为全面涵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相对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仅以污染环境行为为原因行为 , 民法典的环境侵权救济范围更广 。 其次 , 举证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 , 在实践中 , 对于受害人而言十分困难 , 为了体现对污染受害者的倾斜保护 , 民法典规定了由污染者、破坏者承担这类举证责任 , 证明其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否则将由加害人承担不利后果 。 再次 , 对诸如一条河流上游有多个化工厂排污造成下游养殖户财产损失这类“多因一果”的疑难侵权案件 , 民法典还明确了两个以上加害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损害时 ,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 , 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 , 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按份责任 。 最后 , 对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失的 , 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向有过错的第三人 , 还是向污染者、破坏者求偿 , 污染者、破坏者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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