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大明王朝的弹劾制度—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 三 )


制度|大明王朝的弹劾制度—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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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 , 六科给事中的职务正式完成了正规化和制度化的建设 , 并沿用于整个明代 。与都察院的御史相同 , 六科给事中也拥有相当大的纠劾权力 , 可见六科官员的稽察权无孔不入 , 不仅有资格驳正各部门的奏疏进行封驳审核 , 纠正百官的不当言行 , 还可将谏议进于帝听 , 促进君主决断的合理性和严密性 , 减少决策的失当 。
(二)地方政府的职官弹劾体制
1.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是明代地方的司法机关 , 与承宣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同为地方省级机关 , 合称"三司" , 纠察缉捕是其主要的职权和责任 。吴元年始"置御史台及各道按察 , 将其职官和品级加以完善 。但到洪武十三年(1380年), 曾一度罢黜了各道的按察使司 , 十四年(1381年)重新恢复 。
十五年(1382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 , 以五百余儒生为试金石 , 一年后再次废除 。此外 , 按察司官员的品秩也在反复变化 。吴元年置地方按察使司时 。按察司的职官和品级在明初始终兴废增减不定 , 直到宣德时 , 全国共存十三个按察使司 , 与十三布政使司相对应 , 其制度建设才最终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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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抚官
督抚官为明代所新设 , 包括总督、巡抚、提督、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职 , 掌一方军政大权 , 尤以巡抚、总督为主要 。若巡抚兼理军队事务 , 则再加提督衔;"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 , 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 , 附加头衔愈多 , 其威柄愈重 。按明制 , "以尚书、 侍郎任总督军务者 , 皆兼都御史 , 以便行事" 。
3.南京都察院与六科
明代实行"两京制度" , 明太祖定鼎应天府(今江苏南京) , 以其为中央置百官诸司;后明成祖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迁都北京 , "改京师为南京 , 北京为京师" 。但南京的一系列机构依然保留 , 且依然具有一定范围内的职能 , 其中拥有监察纠劾权限的为南京都察院和南京六科 。南京都察院的权限虽不及京师的都察院 , 但监督纠劾的本职依然不可小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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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弹劾制度的方式
(一)封章奏劾与露章面劾
封章奏劾别名"状弹" , 是由监察官员将劾状写成奏章的形式 , 再加以密封而上呈君主 , 其本质是一种"密疏言事"的政治行为 。封章奏劾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 传播范围较小 , 对主劾官员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到明中期 , 或许是考虑到监察官妄言之弊端 , 抑或是出于维护政治纲纪的需要 。
又规定"大臣不许面劾",仅"施之朝会失仪及朝觐之年 , 以应故事",致使露章面劾一度归于沉寂 , 仅成为为了赓续制度而实行的一种仪式性稽察行为 , 而难以实现震慑乱臣的初衷 。此时虽也有一些官员使用"露章"方式以行纠劾之职 , 但已并非主流 。
(二)独劾、联劾与交劾
就明代行使弹劾权力的主体来看 , 既有官员个人或某部门的独自奏劾行为 , 也有数人的联名奏劾行为 , 更有群体的交章奏劾行为 。二者相辅相成 , 在明代弹劾实践中均占有较高的比重 。故无论是独劾、联劾还是交劾 , 主劾官员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 既有本身掌管监察权的各级御史、督抚 , 科道官员 , 也有掌监察的各部堂官、府州县官 , 甚至厂卫人员、胥吏绅衿等 , 均有弹劾之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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