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大明王朝的弹劾制度—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

明建国伊始 , 便着手构建一系列的国家制度 , 监察弹劾制度亦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明初诸帝对官员的纠察极其重视 , 明太祖在开国时便认为"宋元以来宽纵日久 , 当使纪纲振肃 , 而后惠政可施" , 故实行了一系列制度化的举措 , 对官员的弹劾行为亦大加支持 。
从洪武朝至宣德朝 , 监察弹劾制度在运作中大体保持了正常的发展轨道 , 起到了监督大小官员、保持政治清明的作用 。加之内阁制形成于此时 , 各项政治系统的运作也走向了正轨 。明代初期弹劾制度
(一)重视素质 , 奖廉惩贪
明初各帝极为看重官员自身的政治素质与作风 , 将其作为整顿吏治的重要工具 , 尤其注重对监察官员的考核与人用 。明太祖就对因一己之私而妄加奏劾的官员进行了批判 。宣宗也曾言地方官"任非其才 , 下受其害" , 对地方监察官员的监督纠举尤为重视 。为使监察风纪保持廉洁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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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廷采取了双重举措:一方面 , 对不能恪尽职守、贪鄙不法甚至鱼肉百姓的官员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如太祖时湘阴县丞刘英"以巡检弗出迎 , 怒而挞其妻几死" , 太祖命令将其"戮之于市" 。成祖时北京都指挥使张远贪赃虐民 , 成祖云"此辈恃功犯法 , 肆无畏惮 , 不治之无
(二)宽严并济 , 多行恕宥
有明一代 , 被劾官员不胜枚举 , 不论中央王公宰执 , 或是地方藩臬守令 , 均可成为被劾对象 。但朝廷对待被劾者并非完全处罚 , 而是在很多情况下给予了宽宥和赦免 , 这在明初尤其明显 , 明中后期亦长时间得以体现 。太祖曾云"大罪不治则法无以主 , 小过不赦则人无所容"" , 实行宽严相济的法制措施 , 并根据被劾之人的咎失轻重给予不同对待 , 宽宥之对象亦颇芜杂 , 然对两类人得咎的处理尤为宽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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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隐患 , 渐生弊病
在清明高效的政治制度下 , 弹劾制度将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监察作用 , 明初的监察弹劾运作体系总体上保证了对百司官吏的监督和控制 。但制度的定型必然也伴随着僵化,在动乱息壤、人心安定之后 , 该制度开始显露出较大的隐患 , 从而使其纠正职责所发挥的效力大打折扣 。弹劾制度初露弊端 , 其政治因素大致有两点:明代中期弹劾制度的曲折发展
(一)君主对弹劾的应对
弹劾制度发展到明代中期 , 其运作模式得到定型,弹劾的内容和形式也趋向多元化 。面对官员复杂的劾奏实践 , 明中期诸帝大都采取了二元化的应对方式:时而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 , 对积极纠正的官员诉求加以肯定和支持;时而又对某些劾奏请求视而不见 , 虚与委蛇 , 对被劾者多行庇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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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直官员对弹劾的维护
明中期弹劾制度的效能得以实施 , 其作用依然可以得到发挥 , 离不开众多秉持风节的正直官员的维护 。在明中期弹劾的制度建设出现裂痕之际 , 更是涌现了一大批直言纠劾的官员 , 保障了制度的正常运转 。这一-时期"建言者多出好恶之公 , 辨是非之正 , 不尽以矫激相尚也" 。
大多能够出于公心和正义来纠察不法 。如天顺时六科十三道官员集体弹劾忠国公石估宠作奸 , 招权纳赂 , 罪大恶极 , 不可胜言 。乞正其罪以为人臣奸欺不忠之戒 。御史张鹏"奋不顾身 , 率同列极诋其罪 , 恨憾之" , 可谓当中的楷模人物 。
(三)权奸佞幸对弹劾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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