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大明王朝的弹劾制度—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 二 )
明代中叶弹劾效能被日渐破坏 , 除有君主个人主观施政思想的原因 , 奸臣佞幸对此也负有很大的责任 。英宗即位后重用宦官王振 , 由此开创了明代阉宦专权的局面 。在这种腐败畸形的政治环境下 , 弹劾制度的效能大大下降 , 监察官员也无法正常行使其弹劾的职能 , 甚至遭到严重迫害 。如翰林侍讲刘球因抨击王振揽权遭肢解而死;言官弹劾其紊乱朝制 , 结果"王振命械之" , 将其拘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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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后期弹劾制度的异化窘境
(一)君主权臣对弹劾机制的阻塞和瘀滞
明代后期弹劾功效的进一步下降 , 与君主和当政权臣对主劾官的打压有密切的关系 。尤以嘉靖、万历两朝为最甚 。晚明自嘉靖迄于崇祯凡123年 , 而嘉靖在位45年 , 万历在位48年 , 二帝统治时间几占晚明的四分之三 。加之此时内阁权力空前强大 , 出现众多操持国宪的权臣 , 致使言路进-步被压制 , 难以发挥其原有的效力 。
(二)监察官员对弹劾机制的侵蚀和瓦解
弹劾机制遭侵蚀瓦解 , 与监察官员自身的腐化变质亦密切相关 。明代前中期 , 监察官员的纠劾行为大多仍是基于公论而发 , " 出死力以争朝廷之得失"围 , 其目的是维系政治纲常体系的正常运转 。但延至明后期 , 则更多为意气用事 , 这种情况下的弹劾或出于沽名钓誉之求 , 或出于党同伐异之心 , 而其纠奸抑邪的初衷则被搁置不谈 。此外 , 监察官内部也出现较多违法乱纪、贪渎腐败的行为 , 致使其难操风宪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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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朋党之争对弹劾机制的灭绝性破坏
明代后期的党争之酷烈 , 为历朝所罕见 , 且呈现出极大的混乱局面 , 对弹劾制度最终的瓦解和异化负有巨大的责任 。早在嘉靖、隆庆二朝 , 党争已初显端倪 , 在此期间突出的表现是围绕"大礼议"等政治事件的意气用事和庙堂之.上的首辅之争 。阁臣间交相攻讦 , 更迭频繁 , 中下级官员甚至言官亦对其多所阿附 , 由此朋党之争愈演愈烈 。明代弹劾制度的运作机制明代官员弹劾的制度体系
(一)中央政府的职官弹劾体制
1.御史台
早在明王朝草创未就之时 , 设立监察机构、监督官员行政失误的政治实践即已开启 。吴元年(元至正二十七年 , 1367年), 明太祖置御史台 , 并设立了一系列职官 , 以实现监察百官的职能 , 此为明代中央监察机构的肇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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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察院
洪武十五年(1382年) , 朱元璋正式将御史台改立为都察院 , 最初设八位监察都御史 , 品级定为正七品 , 十七年(1384年) 再次调整官员品秩 , 改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 , 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 , 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 经历一员正六品 , 都事一员正七品"将都察院所属官员各加升一级 , 并成为定制 。其他常备官吏还有"司务厅司务二人 , 照磨所照磨、检校、司狱司司狱各一人" , 负责各类杂项事务 。至此"纠劾则责之都察院" , 一切大小纠察弹劾事务并归都察院所掌管 , 终明之世 , 均承袭了这一制度模式 。
3.六科
六科是与都察院并立的司掌中央纠察的机关 , 与六部一一对应 。明建国伊始即统设给事中-一职 , 为正五品 , 但未分科办公 , 也无固定人数 , 给事中为从七品 , 并增置拾遗、补阙等官,加强了其谏议之权责;到成祖时 , 上述谏官被废除 , 左、右给事中也升为从七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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