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直播带货售山寨机,顾客三倍索赔!主播:我不是经营方

_原题为 直播带货售山寨机 , 顾客三倍索赔!主播:我不是经营方
一部手机引发跨越千里的纠纷
2019年5月28日 , 王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 , 主播许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 , 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 , 由于手机使用数月 , 四五千就可出售 , 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 。 王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 , 对方称微信转账 , 快递发货 。
王某|直播带货售山寨机,顾客三倍索赔!主播:我不是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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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但当王某收货后发现 , 这部所谓的二手手机实际为仿冒、山寨机 , 于是他要求许某退货退款 。 许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 , 退货需要等下家 , 随后将王某拉黑 。
【王某|直播带货售山寨机,顾客三倍索赔!主播:我不是经营方】王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 , 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 , 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 。 几天后 , 王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 , 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 , 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
2019年12月1日 , 王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 , 请假远赴成都市许某所在单位维权 , 但发现她已离职 , 维权无果 。
王某某诉至法院 , 请求判决:1、 判令被告许某退一赔三 , 共计16000元;2、判令被告许某、被告快手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近3000元.
庭审: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主播到底算不算经营方?
7月8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 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 “被告许某是否应被认定为经营者”“被告许某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 , 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快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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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许某认为 , 王某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许某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 适用法律错误 。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为许某为经营者 , 但许某销售闲置物品并非经常的、持续的、连续多次 , 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 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 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关系 。 王某主张的维权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 王某不能提供支出发票 , 不能提供误工证明 , 不排除王某是因公出差或者旅游顺便维权 。 同时 , 许某愿意退还王某涉案手机购机款4000元 。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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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快手公司认为 , 王某与许某之间的交易系通过微信进行 , 未在快手公司平台进行 。 王某与许某之间发生争议后 , 快手公司第一时间协助王某联系许某解决问题 , 并最终对许某永久封号 , 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 王某损失与快手公司无关 , 并非快手公司构成 ,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请求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该案涉及直播带货热点问题 , 案件庭审过程受到广泛关注 , 直播带货中的主播责任及平台责任承担等问题引发多方热烈讨论 。 目前 ,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
来源:BTV新闻(采访人员 贾增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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