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书院|高考日,豫章书院案宣判!12名受害者,11人是未成年!(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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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 , 吴某豹(该校理事长)、任某强(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人违反办学许可规定 , 对该校学生施行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 , 在校内设立“烦闷解脱室”(亦称“斋戒室”“静心室”) , 将学生带入其中进行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 , 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 。 其间 , 先后分别禁闭被害人罗某等12人(除罗某外 , 另11人当时均系未成年人) , 每次禁闭时间三至十日不等 。
判决书中显示 , 上述12名被害人至豫章书院就读 , 均经各自家长同意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
被告人吴某豹、任某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 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具有坦白情节 , 屈某宽具有坦白情节 。
被告人陈某作为豫章书院教师 , 其主要职责是教学 , 仅在教官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安排参与了轮班看守本案三名学生 , 具有自首情节 , 且系本案从犯 , 犯罪情节轻微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案件审理中 , 被害人罗某、陈某某向吴某豹、任某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周某某向吴某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要求吴某豹、任某强公开道歉、返还学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
法院审理认为 , 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 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 , 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 对该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公开道歉、返还学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 故未予支持 。
一审宣判后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周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表示需考虑决定是否上诉 , 而被告人方面 , 陈某表示服判 , 吴某豹、任某强、张某、屈某宽均表示需考虑再决定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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