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 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


|重庆市高院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 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
本文插图

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转移财产 , 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顺利兑现 。 今(7)日 , 重庆市高院发布消息称 , 该院已正式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 , 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 。
据悉 , 《意见》共十条 , 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时 , 要依法裁定保全标的额 ,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 , 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 。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 本次《意见》规定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 , 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 。 保全财产的范围 , 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 , 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 。
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财产顺位 。 保全部分财产即可达到保全标的额的 , 不得再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
《意见》要求 , 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 , 应当按照本院《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 , 根据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 , 逐一估算价值 。 因情况紧急 , 未经事先估值径行保全的 , 应当在保全完成后及时对保全财产进行事后估值 。 事后估值发现保全财产价值与裁定保全标的额明显不相当的 , 应当解除或追加相应的保全措施 。
根据已有财产信息难以确定保全价值的 ,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议价一致的 , 该议定价值为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的 , 可以再选择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保全财产价值 。 当事人坚持要求评估的 ,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负担 。
【|重庆市高院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 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采访人员 徐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