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出租
兴威名城合同纠纷案(2020湘0103民初3113号)一审已收锣罢鼓 。 在铁的事实面前 , 法官虽然“昏了头” , 但不敢否认兴威建设开发集团不是芙蓉南路名城小区架空层、地下人防工程和入户层的产权所有人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物权法》第七十条有明确界定:非专即共 。 那么 , 既然合同的标的物不属于兴威集团的私有财产 , 便属国家或者业主共有 。然而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陈泽春法官却无视法律和铁的事实 , 自相矛盾地采取以下方式裁判兴威集团胜诉!1、采信兴威集团提供的的栋证且是明显没有效力的栋证进行本案的事实认定 。2、采用法律条文错误 , 张冠李戴应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该法律条文的适用对象是无名合同 , 而本案《兴威名城地下车位管理协议》属于租赁合同范畴 , 系有名合同 。3、陈泽春法官再次张冠李戴 , 拿租赁合同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即:“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不仅如此 , 还断章取义:此法律条文指的是出卖人对标的物只是缔约时暂时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 后面的赔偿条款强制性地表示 , 没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不能出卖 。陈泽春法官就取只言片语混淆视听 。4、干脆、直接、赤裸裸地枉法裁判: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6行及第6页第7行中如是说:“---故依据上述规定 , 原告兴威建设公司对涉案-201、-301户室是否享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对被告名城业委会及名城物业公司以原告兴威建设公司无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辩称意见 , 本院不予采信” , 陈法官这是明确地向名城业主宣布:“你的就是开发商的 , 不是你的!” 。 这种堪称神判的裁决简直颠覆司法界的三观!租赁的定义连三岁孩子都明白 , 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 , 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 , 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 显而易见 , 出租人必须是出租合同标的的所有权人 。 兴威集团既然不是架空层、人防工程和入户层的所权人 , 出租权力从何说起?如果按照陈泽春法官说法 , 兴威集团是不是可以将属于国家财产的天心区人民法院房产对外出租呢?我们是不是可以将陈泽春法官的房产对外出租呢?陈泽春法官真是古今瞎判乱判枉法裁判第一高手!附奇葩判决书”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名城业主委员会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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