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民事活动最重要的规则,都在总则编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而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 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 , 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 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 比如物权处分的规定在物权编 , 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规定在合同编 , 婚姻家庭问题看婚姻家庭编 , 但是全部民事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则 , 规定在总则编之中 。
总则编进一步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 如宣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 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完善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 , 明确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等义务 , 扩大被监护人范围 , 将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等 。
近日 , 湖南高院新媒体工作室将邀请湖南高院相关庭室对《民法典》进行分编解读!首先登场的是——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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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法官助理 张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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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法官助理侯超
01如何理解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但是 ,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民法典在实质上扩大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一、胎儿拥有的不仅仅是继承利益 , 而是继承权 , 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 , 胎儿取得继承权;
二、新法不仅扩大了对继承利益的保护 , 还将范围扩大至接受赠与 , 承认胎儿接受赠与的法定权利 , 有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 也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三、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范围限制 ,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 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 , 有必要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 只有在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领域 , 胎儿才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四、明确胎儿的继承权和接受赠与权 , 是立法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结果 , 是我国民事立法进步的体现 , 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
02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 , 如何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下调?这样改动有何意义?
《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下调到八周岁 , 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 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 , 对自己的一些行为能做独立的判断 。
立法上的这一变化 , 是基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认知和辨识能力都有所提高 , 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 , 一方面 , 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发展特点 , 有利于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 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 另一方面 , 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提高的现实 , 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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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民法典》总则编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被监护人范围的扩大有何积极意义?
《民法通则》把监护的对象分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 《民法典》总则编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进行保护 , 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监护对象的范围扩大 , 有利于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二是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监护制度立法 , 体现出成人监护多元化特点和我国立法水平的进步 , 彰显监护制度的优越性;三是将成年被监护人范围从精神病人扩大到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包括因精神障碍及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 , 将其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 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 , 也有利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 更好地保护老年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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