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功能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入民法典( 三 )


该案还首次尝试使用从业禁止令 , 即禁止相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
今年4月30日 , 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 , 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件入选 。
这10个案件涉及非法倾倒、超标排放、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多种情形 , 覆盖了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环境要素 。生态环境部专门印发通知 , 向全国推荐这些成功案例的经验 , 以加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项改革措施 。
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专章规定赔偿责任
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
据了解 , 民法典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允许的组织可以享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 。根据这一规定 , 有关行政部门和检察院、合法组织可以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情形提出索赔 。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 , 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 。”别涛说 , “侵权责任编还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做出列举规定 , 从实体法层面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 这是立法的一大创新 。”
据别涛介绍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 , 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给予明确 , 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 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
此外 , 生态环境部也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相关专项法律 。目前 , 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里面已经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 。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客观效果就是 , 企业因为环境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损害 , 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之后 , 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既可能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 也可能是支付赔偿金额 。”别涛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 这种责任正是以往环境违法者大多未能承担的责任 。
他表示 , 通过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 , 可以促使环境违法者承担环境损害的全部成本 , 支付生态修复的全部费用 。这有利于避免少数企业通过非法排放、倾倒而减少治污成本的情况出现 , 从而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
但是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 其中包括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的问题 。据介绍 , 目前办案数超过20件的有13个省份 , 占所有案件81.6% , 其余省份办案数较少 , 还有部分地市级权利人仍未实际办理案件 。
目前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基本覆盖环境要素 , 但还缺乏专门针对森林等生态系统的技术方法 。”别涛说 , 各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业机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 地域分布也不平衡 。此外 , 还有人员配置和能力不足的问题 , 大多数地方未按要求配备专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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