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旅游局|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你会分辨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你会分辨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节假日或是闲暇时间的进行一场旅行来释放自己 。
福清市旅游局|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你会分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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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旅游者出行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下列三种形式:
第一 , 自助游 。 即游客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设计旅游线路 , 组织旅游活动 , 完全没有旅行社的介入 。
第二 , 参团游 。 即旅行社负责制定旅游线路及并直接或通过旅游辅助人向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一揽子服务 , 在这种操作模式下 , 旅游者在支付所需的费用之后就可以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旅行 , 对于旅程的安排 , 具体费用的计算等均不必费心 。 因此便产生了由旅行社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包价旅游合同” 。
第三 , 代订游 。 自助游中 , 游客虽然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 , 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较大 , 但是对于住宿、交通等保障给付的解决非常不便 , 为克服这种不足同时又避免“参团游”中自由度不大的缺陷 , 游客便会将某些旅游保障给付委托旅行社办理 , 借助旅行社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和业务渠道 , 获得完满的旅行 。 由此便产生了旅行社代订机票、酒店 , 代办签证等“旅游代订合同” 。
可以看出 ,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包含“参团游”和“代订游” , 其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分别为“包价旅游合同”和“旅游代订合同” , 二者在概念及构成要件上多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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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上的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代订合同
包价旅游属于旅游法上的专有概念 , 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 , 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 , 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 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
委托代订是旅游社经营的业务之一 , 其并非旅游法上的专有概念 , 而是基于双方合意产生 ,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然而·现在旅行社大量开展出境旅游自由行业务 , 即所谓的“机票加酒店”业务 。 这种自由行服务属于什么性质的旅游服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该签订哪种类型的合同?针对此问题 , 本文从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代订合同入手作出简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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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111条规定 , 包价旅游合同 , 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 , 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 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
根据法律规定 , 包价旅游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程由旅行社事先安排 , 旅游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二是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 多则不限 。 如果其中一个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 即使合同形式上是包价旅游合同 , 其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也会发生转变 。

委托合同
《旅游法》第74条规定 ,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 , 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 , 收取代办费用的 , 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 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 , 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 , 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 , 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 , 信息及时、准确 。
根据法律规定 , 委托旅游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 。 第一类是单纯的代订服务 , 比如旅游者委托旅行社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领队等一个或者两个甚至更多的服务要素 。 第二类是较为复杂的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 , 比如旅游者要求旅行社不考虑原有的线路设计 , 而是按照其特殊需求或兴趣 , 为其设计安排旅游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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