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作为法律人,热剧《隐秘的角落》你看懂多少?( 三 )
四、朱朝阳、严良、岳普
1.以摄像机拍摄到的犯罪过程为交易条件 , 向张东升索取钱款30万
剧中 , 朱朝阳、严良、岳普等三个小主人公在景区游玩时 , 携带的照相机恰巧录下了本文首部张东升将岳父岳母推下山崖的全过程 , 而岳普的弟弟又急需资金治病 , 三人一通谋划后 , 决定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作为交易筹码 , 向张东升索取钱款30万元 , 中间虽然出现许多波折 , 但最终张东升还是向三人交付了30万元 。
略去一些不必要的细枝末节 , 将该案简化后我们就会发现 , 三人以照相机中拍摄的犯罪事实作为证据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 , 通过警告信、电话、当面会谈等多种形式向张东升实施了胁迫 , 张东升产生了恐惧的心理 , 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了30万元 , 最终30万元由三人取得 。 这样看来 , 三人的行为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 。
但是 , 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我们国家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也只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本剧的故事背景 , 发生在朱朝阳初一升初二的暑假期间 , 因此一般来讲 , 朱朝阳的年龄应该在13-14岁 , 岳普的年龄目测小于朱朝阳 , 因此两人都不可能成立上述的敲诈勒索罪 。 关于严良 , 笔者详细察看了相关细节 , 只查到严良是朱朝阳从小一起玩的发小 , 但关于严良的具体年龄 , 实在没看到很准确的线索 。 在最后几集中 , 老陈向福利院申请了成为严良的监护人 , 并且得到了福利院的同意 , 本案的发生背景应该在智能手机流行之前 , 新的民法总则也还未出台 , 当时的成年年龄应该还在18周岁 , 因此也只能得出严良年纪小于18周岁 , 但是否满16周岁 , 暂无证据可以证明 。
因此关于这一节 , 朱朝阳和岳普确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严良在本剧故事发生时如果还未满16周岁 , 则同样不构成 , 如果已满 , 则构成 。
2.朱晶晶坠楼
关于朱晶晶坠楼的事发过程 , 网上有两种说法 , 一种是朱晶晶在少年宫五楼窗台哭闹时 , 失足直接坠楼死亡 , 另一种是认为朱晶晶坠落窗台后并没有直接坠楼 , 而是挂在了五楼窗户下面的小窗台上 , 而朱朝阳在有机会伸手搭救时却没有出手 , 最终朱晶晶坠楼死亡 。
第二种说法的主要依据在于 , 第一 , 朱晶晶坠楼后 , 警方勘验现场时 , 在5楼窗台外的树枝上挂了她的衣服;第二 , 事情发生后 , 岳普告诉严良的内容是朱晶晶自己“不知道怎么的就掉下去了” , 而在剧终岳普给朱朝阳的信中却说她没有将朱晶晶坠楼的真相告诉任何人 , 包括严良 , 说明案发事实和岳普告诉严良的事实 , 存在较大的差距 , 并且这个差距对朱朝阳和严良的友谊有较大的影响;第三 , 在剧终处回放当时朱晶晶坠楼的场景时 , 朱朝阳将头、手和身子都从窗户撤了回来 , 但此时站在一旁的岳普口中说出的内容却是:“她要掉下去了” , 基本可以说明当时朱晶晶是挂在窗台上的 , 而窗户与窗台仅咫尺之遥 , 朱朝阳伸出手完全可以将朱晶晶拉回来 , 但他却没有 。
如果朱晶晶是自己直接坠楼 , 那毫无疑问 , 他的死和朱朝阳、和岳普都没有关系 , 朱朝阳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问题就在于 , 如果是朱朝阳“见死不救” , 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当然不需要!原因简单、清晰且明了 , 在朱晶晶的坠楼起因、过程当中 , 朱朝阳不存在任何不法行为 , 朱晶晶的死是因其自身不听劝告登上窗台而起 , 在失足跌落窗台、挂在窗台、直至坠楼而亡的过程中 , 朱朝阳没有作出任何行为使得因果关系发生中断 , 朱朝阳不存在介入朱晶晶死亡的因果关系的任何行为 , 与朱晶晶的死没有关联!因此 , 朱朝阳当然不需要对朱晶晶的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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