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作为法律人,热剧《隐秘的角落》你看懂多少?( 二 )
剧中 , 张东升曾计划在将30万元交给严良等人后 , 用汽油将严良和岳普寄居的木船烧毁后再将钱取回 , 并为此准备了汽油两大桶 , 察看了严良居住的船只内部和外部结构 , 并从甲板上蒋木船窗户反锁 , 该等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 。
但在张东升正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际 , 却看见朱朝阳带着钱离开了船 , 此时再放火烧船已经失去了意义 , 张东升遂放弃烧船 。 在实行犯罪行为前自动放弃犯罪 , 属于犯罪中止 。
如张东升继续实施犯罪 , 将船点燃 , 则一方面由于该行为会导致严良和岳普死亡而成立故意杀人罪 , 另一方面又因为该船周围有大量其他木质船只 , 并且地点处于滨海 , 不远处即是居民区 , 海边也有其他行人 , 会危及公共安全 , 成立放火罪 , 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 , 张东升将在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中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
同样的原理 , 张东升明知水产厂内有朱朝阳和严良两人活着时 , 仍将厂内大量汽油点燃 , 同样成立故意伤人罪和放火罪 , 择一重处罚 。 其中故意杀人的犯罪形态为未遂 。
所以 , 综合上述分析 , 张东升多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成立故意杀人罪 , 按照数罪并罚 , 应当判处死刑 。
二、王立
1.将朱朝阳劫持并囚禁至水产厂
王立为了从朱朝阳口中得知朱晶晶坠楼的真相 , 将朱朝阳带至水产厂 , 并关押了数小时 , 期间将朱朝阳反手锁在水槽上 , 在低温环境下使用大量冷水对朱朝阳进行冲洗 。 王立非法剥夺朱朝阳人身自由 , 并实施了使用械具和捆绑等恶劣手段 , 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 故王立成立非法拘禁罪 , 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 , 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同时由于王立有过敲诈勒索的前科劣迹 , 并参加过黑社会组织 , 不应适用缓刑 。
2.在大桥下将老陈刺伤
在朱朝阳得到张东升30万元的当晚 , 老陈寻找严良行至海滨大桥底下 , 却撞见严良正在同王立搏斗 , 老陈立刻上前 , 却被王立使用碎玻璃瓶刺伤左腹 , 大量出血 。
王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 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3.水产厂殴打张东升
在张东升欲离开水产厂却意外遭遇王立后 , 王立前后朝张东升肚腹处蹬踹两脚 , 提起张已领往地上摔一次 , 要求张跪下 , 扇巴掌两次 , 朝张左脸部拳击一次 。 整个过程中未看出王立杀人的主观意图 , 故难认定故意杀人 。 王立虽有故意伤害意图 , 但无证据显示造成张东升轻伤以上甚至轻微伤后果 , 故难成立故意伤害罪 , 因场所较为私密 , 且王立出手主因系认为张东升也是晶晶坠楼案凶手之一 , 事出有因 , 故难认定寻衅滋事 。 所以总结下来 , 王立在水产厂殴打张东升一节 , 恐难苛以刑责 。
综上 , 王立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 , 数罪并罚 ,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并不得适用缓刑 。
三、王瑶
1.在景区通过广播散播周春红是杀人犯的言论
王瑶之女朱晶晶坠楼后 , 经过警方调查 , 排除了朱朝阳妈妈周春红的犯罪嫌疑 。 明知警方未对周春红立案追查后 , 王瑶仍然一口咬定周春红就是杀害朱晶晶的凶手 , 并在周春红工作所在的景区 , 通过扩音喇叭 , 对所有景区内的游客、工作人员大喊:周春红是杀人凶手!
王瑶捏造周春红是凶手的事实 , 并通过广播向公众进行散布 , 使得周春红的名誉受到了损失 , 其行为属于诽谤 。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 , 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 , 才可成立诽谤罪 , 王瑶的行为使得周春红在本单位同事面前丢了脸 , 随后又使马春红辞去了工作 , 但是按照《诽谤案件解释》的规定 , 这些后果还没有达到刑法需要规制的严重程度 , 因此王瑶的行为 , 还不能构成诽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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