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二 )


(二)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召集、召开、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 。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 。 鼓励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 , 建立分层次表决机制 , 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 。
三、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 , 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三)积极履行清偿责任 。 发行人要主动提高债务管理水平与流动性管理水平 , 积极通过资产处置、清收账款、落实增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偿付资金 , 及时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 , 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
(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发行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诉讼仲裁进展 ,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程序进展和破产企业的重要信息 , 并为债券持有人查询了解信息提供便利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 , 债权人会议的相应议案和决议以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
(五)积极参与债券违约处置 。 发行人要按照规定、约定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 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 提供受托管理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和相关情况 , 明确回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
四、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六)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参与债券违约处置 。 支持债券持有人积极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集体行动机制 , 依法行使求偿权 。
(七)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 发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当期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 。 发行人以会议、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债券持有人商议债券违约处置方案的 , 要确保债券持有人公平参与的权利 。 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 , 代表债券持有人出席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
(八)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违约处置机制 。 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人要发挥主动性 , 不断推动完善、细化债券约定条款 。 支持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发行人违约后的处置机制 , 包括债券违约事件的范围及救济机制、债券发行文件条款修改、变更或豁免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的约束安排等事项 。 债券发行文件中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和债券信用风险情况 , 设置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条款 , 强化债券存续期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
(九)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 。 债券持有人要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 , 认真阅读债券发行文件 ,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 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 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
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 提高处置效率
(十)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 。 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 , 并由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结算 。 鼓励具有专业资产处置经验的机构参与债券违约处置 , 促进市场有效出清 。 债券交易平台要加强违约债券相关信息的披露 , 防范道德风险 。
(十一)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 市场参与主体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和方案 。 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 并同时做好对相关债券违约处置的信息披露 , 将债券违约处置进展及结果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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