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公司被悄无声息注销,未清偿的债务就“一笔勾销”了吗?( 二 )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 是指在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后 , 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清算活动 。 适用该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 , 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 , 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据此 , 本案中 , 申请人林某1和林某2夫妻作为康宇公司、永恩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 , 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 , 在明知该两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烟台银行债权的情况下 , 既未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 , 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 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 , 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 , 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
二、关于林某1、林某2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 。
一方面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 , 就是导致债权人烟台银行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 。 故原审判决将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给烟台银行所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债权本息的全部 , 并无不当 , 本院予以维持 。
另一方面 , 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 通过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 , 在保证债权人就公司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同时 , 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的救济 。 该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同时 , 也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 使得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
本案中 , 申请人林某1、林某2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 , 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 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 , 同时 , 作为股东的林某1、林某2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据此 , 申请人林某1、林某2亦应当对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最终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
公司注销的法律风险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 , 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 , 因此 , 特别提示公司的股东:
一、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 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 ,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公告公司终止 。 ”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 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 , 存在两种结果:
一是经清算后净资产不为负数 , 则在清偿所有债务后 , 若有剩余财产可依法进行分配 , 注销公司;
另一种则是资不抵债 , 此时如果作为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 则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应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 作为股东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 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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