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头的喜鹊|法律写作中的数字,你用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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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头的喜鹊|法律写作中的数字,你用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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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宏(中国法制出版社总编室主任 , 副编审)
(转载自公家号“法律思维与法律写作”)
在《标点符号:法律写作的这件小事儿》里 , 我以民法典最后两条的顿号使用为引子 , 基于《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 聊了聊法律写作中几种常用的标点符号使用的高频误区和方法 。
文章表达的核心意思是同一的形式很重要 , 更重要的是这种貌似不起眼的形式有时会有实质性的影响 , 好比影响到语义 , 进而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分配 。 相较于前者的形式同一 , 后者更应警惕 , 所以夸大虽是小事儿 , 不容小觑 。
文章推出后 , 有许多朋友交流 , 出乎意料的是基本没有人提及后者 , 而是清一色地关注前者 。 在此 , 我想夸大一下 , 形式上的同一很有必要 , 我们必需正视形式 , 但我们的正视不应止于形式 , 而是通过正视、关注形式和细节 , 保持形式的美感 , 并提防和避免实质的失误 。
关于形式 , 同一即可 。 援引詹卫东老师的一段话:“英国作家乔纳森·斯威夫特的传世之作《格列佛纪行》讲述了小人国的人们由于吃鸡蛋时应先敲破圆头仍是先敲破尖头争论不休引发内战的故事 。 这个虚构的故事跨越时空 , 至今对人类社会仍具显明意义 。 圆头和尖头之争本身并不是坏事 。 坏事在于争到不可开交打起架来 。 ”
法律写作中还有一类细节的处理 , 跟标点符号使用有些相像 , 都是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儿 , 是一些形式题目 , 但是某些情况会发生争吵 , 某些情况会事关重大 , 那就是数字的用法 。
关于法律写作中的数字用法 , 要留意两个层次 , 一是形式美 , 二是清楚正确表达 。 数字如何使用 , 主要也是参考一个推荐性的国标 , 即《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 。 固然有些法律写作并非用于出版 , 但是任何使用数字写作的场合都有犹如吃鸡蛋的圆头尖头之争 , 有这个规范作为参考 , 便可避免纷争 。
01
阿拉伯数字 , 仍是汉字数字
1. 总的原则
按照国标划定关于数字用法应遵循“得体原则”和“局部体例一致原则” 。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 , 得体的解释是:(言语、步履等)得当;恰当;恰如其分 。 而得当、恰当、恰如其分是什么?基本跟得体是同义重复 , 由于不可量化 , 很难精确 , 所以 , “得体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有一定的弹性 , 需要自由裁量 。
相对于“得体原则” , “局部体例一致原则”更好理解 , 也更利便应用 , 由于“一致”是个长短题目 , 要么一致 , 要么不一致 , 很好判定 。
法律写作中数字的用法 , 首先 , 要保证精确地表达 , 不发生歧义 , 如“现场有三四个人“ , 不能写成“现场有34个人” , 这样会带来理解上的困惑 。 其次为追求醒目、清楚效果 , 以及习惯按阿拉伯数字的 , 要用阿拉伯数字;为庄严效果以及习惯按汉字数字的 , 要用汉字数字 。 最后 , 两可的情况 , 要以“得体”为原则 , 坚持同种别同形式 , 保持局部一致 。
2. 应该用阿码的情况及用法
2.1 用于计量的数字
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的场合 , 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 , 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 , 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等 , 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 , 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
例如
按天天0.7%支付违约金;股权转让款430万;转让的房屋面积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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