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捕头|“酌情”乱象,看自由裁量权在职业索赔案件中的运用( 二 )


案例二:
岳小琴、上海酉丰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01民终6832号】
购买者同时要求退一赔十与退一赔三 , 一审法院认为购买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饮用案涉威士忌酒对其身体造成了损害后果 , 对原告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付 。 但又认为商家在案涉商品外包装上粘贴了中文标签标识 , 对原告构成欺诈 ,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9570元×3)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二审法院认为 , 上诉人主张所购涉诉商品存在安全隐患 ,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 被上诉人应承担所购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现上诉人自述其已使用涉诉商品身体未有不适亦未曾就医 , 上诉人亦未予提供证据证明涉诉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且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诉商品的销售购买使用等情况 , 已经酌情支持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 对上诉人权利进行了救济 , 上诉人在此基础上再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十倍赔偿的请求 , 本院难以支持 。
案例三:
【食捕头|“酌情”乱象,看自由裁量权在职业索赔案件中的运用】肖中国、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 书(2018)湘01民终6682号】
一审法院认为 , 金箔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 应当禁止加入食品中 , 购买者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标准有理有据 。 对购买者要求商家赔偿十倍货款46640元 , 一审法院酌定商家向购买者支付货款三倍赔偿金 。
二审法院认为 , 考虑到案涉金箔酒并未对购买者造成实际损害 , 加之其在长沙两级法院有多起类似索赔案件 , 故一审法院以3瓶金箔酒货款为基数酌情认定商家向购买者支付货款三倍赔偿金 , 并无不当 。
案例四
张国涛、苍南县灵溪镇贤晓便利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 书(2019)辽13民终946号】
一审法院认为 , 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因向被告购买商品而遭受损失 。 被告应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8967元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 , 所以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二审法院认为 , 商家在经营销售期间 , 疏于管理 , 违法违规经营 , 涉嫌虚假宣传 , 存在欺诈情形 , 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存在违约事实 。 结合本案实际 , 对商家酌情处以所销售食品价款0.5倍的惩罚性赔偿 , 即2989元×0.5=1494.5元 。
一倍、二倍、三倍、0.5倍 , 你有没有感到惊奇?更多的没有检索到的案例 , 可能会让我们更多地体验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变化幅度 。
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 , 成文法律在颁布实施之日就已存在着滞后性 , 而且不可避免的存在概念不周延 , 范围不穷尽的情况 ,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成文法的一个补充可以避免机械、僵硬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 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度的 , 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 ,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上述几个案件在说理上存在的争议或逻辑问题暂且不论 , 畅哥对上述法院裁决的方向或目标是认可与支持的 。 但对于其推理或“酌情”裁量的理由并不认可 , 这些“酌情”裁量权过大 , 而且任意、无规范可言 , 完全是一言堂式的判案 。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调整赔偿倍数有违法律规定 , 有违法之嫌 。 而且”酌情“裁判与按标准”退一赔十“进行裁判共存 , 将会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
如果法院现在的“酌情”裁量方式存在问题 , 那又有什么办法 , 或有什么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可以同样达到目的呢?
其实的确存在事半功倍的方法 , 而且这一方法既有法律支撑且又可达到控制职业索赔人过度索赔的裁量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因此 , 法院可以在原告购买数量上进行自由裁量 , 再根据符合“生活消费”的购买商品数量金额再来确定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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