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捕头|“酌情”乱象,看自由裁量权在职业索赔案件中的运用



食捕头|“酌情”乱象,看自由裁量权在职业索赔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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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是指:按照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 , 仔细斟酌 , 尽量合情合法的处理相关问题 , 里面含有同情、理解的成分 , 也是一种希望 , 会打破一些常规或者惯例来处理问题 。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 , 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 法律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 , 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 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 , 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 。 ”从性质上看 ,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 , “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 , 如为适婚人 , 则打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 , 则由长官酌情鞭打 , 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
这可能是最早的有关“酌情”的规定 , 有兴趣者可以帮忙论证一下 。
今日看到了一个裁判文书 , 对该判决"酌情"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有些意外:
张苗、贵州富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2020)黔27民终951号】
一审判决后 , 原告不服上诉(未查到该裁判文书 , 一审裁决结果不详) 。 二审发回重审 。
一审重审后 , 原告不服又上诉 。 一审法院认为 , 原告一次性购买了1000包“黔南山卤料” , 这一行为偏离了普通消费者的心态 , 故结合原告购买该产品的数量、食用的情况、收集的类似案例等情况综合分析 , 可认定其的购买系知假买假行为 , 这虽然对食品、药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了一定净化作用 , 但职业打假者的初衷系以个人牟利为目的 , 处理不当 , 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损伤 , 加之涉案食品未对原告身体造成任何损害 , 故一审法院认为 , 其退一赔十要求赔偿20000元的诉请明显过高 , 酌定在支付价款2倍范围内赔偿4000元 。
二审法院认为 , 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 , 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 一审判决既考虑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从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又考虑遏制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的牟利行为 , 酌定认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
对于贵州法院的裁决颇有些诧异 , 这个“酌情“裁决的力度比较大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但是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上案中在商品被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后 , 在有明确法律规定赔偿倍数的情况下 , 法院“酌情”判决按价款两倍进行赔偿 , 这样的裁决合适或者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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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哥带着这一想法 , 了解了一下其他省区法院在职业索赔案件中“酌情”裁判的情况 , 通过大数据的查询 , 检索到了以下几个典型的涉食品“酌情”裁决案件 。 对于”酌情“裁决的情况有些不安:
案例一:
铁岭市银州区永强榛子行、东北土特产品交易中心祥鹿参茸精品旗舰购销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 书(2019)黔01民终2305号】
一审法院判决商家十倍赔偿购买者。 二审法院认为购买者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并因此遭受损失 , 但考虑到涉案产品的标识确实存在一定瑕疵 , 本院酌情按照涉案购物款总额的一倍即948元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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