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声明情况下将物件寄存我家中并未说明物件是不是还有用是不是还需要,事隔半年向我索要物件,则丢失责任归谁
你好,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寄存人在未声明情况下将物件寄存在你家中,因寄存人没有明确表示将该物件赠与你,则你们之间形成了一个无偿的保管合同。只要你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比如,如果你将寄存物品随意放在一个无人看管、很容易失窃的地方,就属于“重大过失”。如果你将寄存物品放在卧室、橱柜或者保险柜等私密空间,已经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使将来失窃,也属于一般过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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