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金融研究院|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钱不用还了?( 二 )
现实生活中 , 大家看到的是成功企业家和创业者的功成名就、鲜花掌声 , 看不到的是失败者的负债累累、如履寒冰 。 其实 , 经营的成败受到宏观环境、行业发展、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 从创新和勇气的角度 , 那些失败的人和成功的人一样伟大 , 也有理由获得更加宽容的对待 。 个人破产制度给这些人提供了一个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现状
正如前面讨论的 , 在现实生活中 , 难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为天灾、疾病、市场、经营等原因负债致贫 , 个人破产法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 , 也成为商业文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标配 。
众所周知 , 在我国目前只有半部破产法——《企业破产法》 , 但从中央到地方一直没有放弃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努力和实践 。 以下是近年各级有关部门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文插图
从上表可以发现 ,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的调研和尝试源于广东深圳和浙江台州 , 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民商事纠纷处理的复杂程度是匹配的 。 虽然两地的目标都是通过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救赎的机会 , 但在具体实施阶段 , 走得却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江浙模式(包括台州、温州) , 更像在现有法律体系上打了一个“补丁” 。 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融入到执行程序中 , 作为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特别程序 , 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个人破产” 。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快”——无需改动现有的法律体系 , 有利于方案迅速落地 。 据报道 , 2019年4月份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以来 , 台州全市两级法院均已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 总数达117件 。 该模式的不足是“补丁”的作用有限 , 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可扩展性 。 简单说 , 就像一件衣服 , 如果想“小改”打个“补丁”问题不大 , 但如果有人对款式不满 , 想“大改” , 仅仅靠打“补丁”就不行了 。
深圳模式 , 则属于新的立法 , 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上的“大改” 。 此次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 , 对于“个人破产”的方方面面都规范得非常到位 。 如参照《企业破产法》 , 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里也引入了和解、破产清算和重整三种方式 , 供当事人择优选择 , 为债务清理提供了更多的扩展空间 。 该模式的缺点则是立法程序较为谨慎 , 需要较长的时间 。 除了目前正在进行的征求意见过程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要对该《条例》进行三次审查 , 再到最终表决通过 , 整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 如果过程中存在争议 , 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来修改和协调 。
真的不用还钱了吗?
目前 , 社会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是 , 如果债务人欠巨款不想还了 , 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 过几年“苦日子”之后 , 又可以免除债务、满血复活啦 。 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没有那么简单 , 如按照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 , 想申请“个人破产” , 免除债务 ,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一系列条件:
一是如实申报财产 , 即从申请日开始往前追溯三年 , 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 。 作为申请破产的第一步 , 申请人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 , 并往前追溯三年 , 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 。 如此 , 希望把资产转移 , 再通过申请破产 , 恶意逃避债务基本上是行不通的 。 一方面 , 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来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 另一方面 , 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账户监管体系 , 也使得恶意资产转移无所遁形 。 想想《人民的名义》里贪官家里堆成山的人民币 , 就知道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多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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