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金融研究院|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钱不用还了?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 钱不用还了?
苏宁金融研究院|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钱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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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微信公众号苏宁金融研究院(ID:SIF-2015)原创 , 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 , 图片来自壹图网 。
日前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 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 , 离我们又进了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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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通过申请“个人破产” , 债务得以免除 , 不用还钱了!还有人说“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实情真的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慢慢道来 。
为什么要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 , 个人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也就是说 , 除非债权方同意免除 , 否则 , 只要债务人还活着 , 则需要以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来清偿债务 。 “死亡”是个人债务在无法清偿的情况下 , 消除债务的唯一方式 。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 但是在债务高压下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件 , 时常触动着大众敏感的神经 。
【苏宁金融研究院|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钱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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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肯定会质疑: 公司法人是有限责任 , 这些企业家或者创业者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 , 不应该就公司的经营债务承担相关责任了 。 但现实往往比较残酷 , 经营债务往往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转化为个人债务 , 对企业家今后的个人生活造成影响:
一是借款合同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 。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 , 难免会用到借款 。 大部分的借款合同即使表面上贷款给公司 , 却往往要求企业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于等钱救急的企业家 , 很多时候只能无奈接受 , 功成名就当然相安无事 , 若经营失败 , 则是无底深渊 。
“无限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是锤子科技的创始人罗永浩 。 退出锤子科技后 , 因曾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 他的个人负债逾三亿 。 在一则纪录片中 , 老罗透露 , “曾经一段时间资金困难 , 工资都发不出了 , 债主都快围楼了 , 自己一度想过自杀 。 ”如今老罗在直播方面做得风生水起 , 计划用一年半时间还清债务 。 需要提醒的是 , 不是每个企业家都像老罗那么有才和幸运 。
二是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回购”条款 。 很多初创企业都会找风投进行投资 , 助力企业迅速成长 。 现实中 , 风投的钱哪有那么好拿的 , 在其投资协议中 , 往往加入“对赌回购”条款 。 即创业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到达某个目标(如“成功上市”) , 则需要以某个收益率回购风投的股权 。 跟上面的借款一样 , 创业成功则皆大欢喜 , 若不成 , 创业者将面临巨额债务负担 。
“回购”条款的典型案例是前两天刷屏的“最惨创业者”案 。 创业者郭某 , 2015年先是被投资人赶出了创立5年的公司 , 2018年又被以公司未上市、对赌失败为由 , 被要求承担3800万回购义务 。 更狠的是 , 对方“上来就直接起诉并查封冻结了我名下的银行卡和房产 , 试图侵吞我所有的个人财产来为他们的投资失败埋单 。 ”
这个案子 , 最大的疏忽是 , 郭某在离开企业时没有及时签署附加协议 , 解除“回购”条款的约束 。 但从对方诉讼和查封冻结的行为 , 足以见得资本对于不成功创业者的冷酷 。
三是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 如果说前两个方式是资方的“不平等”条约的话 , 创业者自身也可能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 , 包括滥用股东权、肆意挪用公司资金等 。 根据《公司法》20条第3款的规定 , 这种情况构成公司“人格否认” , 创业者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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