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红星新闻|ST索菱:我实际造假比证监会查出来的还多几个亿( 二 )


5月29日 , 深交所下发问询函 。 在经过一次延期后 , 6月12日 , *ST索菱回复了证监会的问询 , 其中曝出了一组新的财务造假数据 。
会计差错更正如下:2016年度 , 虚增收入4.05亿元、虚增成本2.26亿元、虚减费用0.1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98亿元 , 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44.34% 。
2017年度 , 虚增收入3.47亿元、虚增成本2.42亿元、虚减费用0.2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92亿元 , 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54.93% 。
2018年度 , 虚增收入4.23亿元、虚增成本1.92亿元、虚减费用0.9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7.63亿元 , 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18.45% 。
也就是说 , 公司自查后发现 , 2016年至2018年 , 公司实际虚增收入比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多3.7亿元 , 实际虚增利润总额多2.04亿元 。
公司方面解释称 , 收入差异是公司通过检查虚假收入流水、客户对账单、结合会计师发函回函金额确认的虚假收入金额比告知书多;成本差异公司通过对期末存货盘点、核对2016年2017年2018年度真实销售出库单、核对原材料采购入库与生产BOM表生产领料单核对 , 确认了虚假成本 , 告知书中无成本调整事项;费用差异公司通过核对体外支付费用及合同发票确认的未入账费用金额比告知书多 , 包括对2017年2018年非金融机构错款依据诉讼判决书补计借款利息费用 。
按旧证券法接受顶格处罚
A股市场对财务造假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 , 违法成本过低 , 是造成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 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 , 是财务造假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依据 。
以信息披露造假为例 , 旧《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顶格处罚的代价只有60万元 , 即便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
新《证券法》显著提高了违规成本 , 将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额度提高至100万-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 ,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 , 也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中介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 , 处罚幅度由原来的5倍提高到10倍 。
*ST索菱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 , 因公司存在2016-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 , 证监会拟决定对*ST索菱罚款60万元 , 对肖行亦罚款90万元 , 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对主要责任人叶玉娟、钟贵荣、王大威拟分别处以警告、30万元的罚款和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拟分别处以警告、3万-20万元的罚款和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
显然 , 证监会对*ST索菱是旧证券法的顶格处罚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露仙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索菱股份违规事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 ,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 , 不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袁野 吴丹若
编辑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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