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执行程序中,公司被注销,债权人如何维权?( 二 )

案例一: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复字第0005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 , 一冶集团在明知一冶三和公司债务尚未清理完毕的情况下 , 即作为一冶三和公司的上级机关申请并办理了一冶三和公司的注销登记 , 导致一冶三和公司的债务未能依法处理 , 损害了申请执行人新欣公司的合法权益 , 依法应承担其未经组织清算即申请注销的法律责任 。
案例二:梁永权与佛山市高明陶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国权、李青执行审查类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执异28号】
本院认为:陶新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 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公告债权人等 。 被申请人何国权、李青未能举证证明办理陶新公司注销登记前已依法进行清算 。 被申请人在申请注销陶新公司时确认陶新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 且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其与陶新公司对梁永权为债权人的情况并不知情 , 但陶新公司在(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63号案及(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案中均有委托代理人 , 上述法律文书已合法送达 , 陶新公司系在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经判决确认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注销 , 作为公司股东声称并无负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 因此被申请人上述答辩主张不成立 。 陶新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经清算 , 在其已注销的情况下 , 其作为法人已经终止 , 民事主体资格消亡 , 自然无法再进行清算 。 综上分析 ,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应当追加被申请人何国权、李青为(2016)粤06执13号案的被执行人 , 对陶新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例三:上海威嘉服饰有限公司、魏国强等一审执行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1执异54号】
公司注销经登记机构备案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时 , 威嘉公司经工商登记注销 , 具有注销登记公示效力 。 在追加申请异议审查过程中 , 魏国强、郑磊以伪造股东签名 , 提起撤销公司注销的行政诉讼胜诉后 , 恢复工商登记不具有排除债权人申请追加时 , 已经工商登记机构登记注销后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威嘉公司因伪造签名被注销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 应当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 故金咸公司申请追加魏国强、郑磊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 本院予以支持 。
案例四:薛昭、汪从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执异1743号】
本案中 , 昆明市官渡区誉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其虽从形式上开展了清算工作 , 但并未按法律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 导致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 且不能排除其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 , 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的情形 。 因此 , 申请人薛昭申请追加昆明市官渡区誉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昆明吉康德科技有限公司、郭琳、汪从洋、杨抒、王翠兰、许平、陈宝仙、赵昆和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案例五:涿州市万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异1066号】
本院认为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 ,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本案万居建筑装饰公司对和时咨询公司的债权由(2017)京仲裁字第1917号裁决书所确定 , 和时咨询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 , 应认定该公司明知本案债务的存在 。 2018年8月和时咨询公司进行清算 , 虽然作出了《清算报告》及股东会决议 , 但事实上并没有对已知的本案债务进行清理 。 因此 , 本院认为 , 本案应认定和时咨询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 乔如海作为和时咨询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 , 现万居建筑装饰公司申请追加乔如海为被执行人 , 对和时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符合法律规定 , 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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