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律师|街道办作出《搬迁公告》,为何自行撤销?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街道办作出《搬迁公告》 , 为何自行撤销?
冯先生的家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某自治县 , 紧邻著名景点黄果树国家公园 , 环境舒适宜居 。 一家人本打算长期居住 , 但是 , 2017年因贵安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需要 , 该地区被划入征收范围 , 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某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房屋搬迁实施部门,负责对xx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 。 大家满心期待 , 但这个过程从收到公告开始就没那么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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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 , 冯先生收到了征收文件 。 本以为会像其他地区的征收拆迁一样 , 收到征收公告、征收决定这类的文件 , 可自己手里这份却是《房屋搬迁公告》 , 冯先生便联系冠领律师进行确认 , 但律师同时发现了另外的问题 , 根据这份《房屋搬迁公告》的内容 , 作出公告的主体竟是该街道办事处 , 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起初 , 冯先生对这个主体问题没有太关注 。 后来 , 由于他的房屋位于繁华地段 , 而且部分房屋为商住两用性质 , 给出的补偿却很低 , 经过协商也没有达到好的效果 , 所以 , 决定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解决 。
结合实际情况冠领律师决定提出撤销《房屋搬迁公告》的诉讼请求 。
庭审中 , 该街道办事处认为:一方面 , 街道办事处开展实施项目的房屋搬迁相关工作是严格按方案进行的 ,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 更没有损害老百姓利益 , 反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改善了老百姓的生活环境 , 提高了大家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 ,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被搬迁房屋符合“违建”的认定标准 。 因此 ,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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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最初的判断和实际情况 , 我方律师对此状况胸有成竹 。
首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有权提起诉讼 。 ”冯先生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 , 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房屋搬迁公告》对其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 有权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其次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符合征收情形 , 确需征收房屋的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 如果超过法律的规定 , 行使了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职权 , 即构成超越职权 。 该街道办事处不具备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 其作出的《房屋搬迁公告》属超越职权 , 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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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律师的观点清晰明确 ,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至法院判决前 , 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该街道办事处以其不具有发布房屋搬迁公告的法定职权为由 , 于2017年11月21日自行撤销了其于2017年7月1日作出的房屋搬迁公告 。
【周旭亮律师|街道办作出《搬迁公告》,为何自行撤销?】最终 ,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冯先生的诉求 , 判决确认该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1日作出的房屋搬迁公告违法 。 同时 , 该案的胜诉也加大了冯先生的主动权 , 为争取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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