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保险诈骗罪无罪判例解析( 五 )
→ 龚敬凯辩称:1、其在该厂无职务 , 是总公司的会计经理 , 到鸿友厂是协助财务工作 。 2、起诉书认定其负责报损及索赔工作不是事实 。 其属于配合泛华公估的工作 , 就是提供资料及联系工作 。 而泛华公估有核实及估价的责任 。 3、起诉书认定其将有错的资料报给公估公司报损不是事实 , 其不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是用来索赔的 , 其曾将资料有误的情况告诉黄厂长和刘宏文总经理 , 并告知有误的资料是报废仓的货物 , 均已提到损失 , 故黄厂长及刘总认为不用向泛华公估更正 , 且泛华公估曾拿走其笔记本电脑 , 存货情况他们是清楚的 。 4、起诉指控其将退港的货物作为损失资料提交给泛华公估进行诈骗 , 但诈骗的金额却用泛华公估的定损情况来认定 , 明显不公 。 5、平安保险控告鸿友厂诈骗 , 公诉机关使用的是泛华公估的数据 , 其从未看过泛华公估的公估报告 , 不知理赔金如何算出 , 其提供的数据泛华公估如何运算 。 6、平安保险签订理赔协议之后没有支付鸿友厂款项 , 其厂不存在诈骗 。
→ 法院查明:鸿友厂系成立于1997年的台资三来一补企业 , 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电子、电器产品及配件 , 等 。 2008年8月5日 , 鸿友厂与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险保单》 , 被保险人为鸿友厂(含一、二厂) , 投保险种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日期自2008年8月12日中午12时起至2009年8月12日中午12时止 。 保险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存货、其他物品合计9000万元 。 其中存货6000万元 。 总保险费为46800元 。
2008年10月7日22时许 , 鸿友厂因电线短路导致厂房、仓库发生火灾 , 烧毁电子原材料、纸皮、胶纸废品等财物一批 。 出险后 ,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委托了泛华公估公司对鸿友厂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公估 , 并发函知会鸿友厂 , 龚敬凯在《知会函》上签名确认 , 泛华公估并向鸿友厂发出了索赔资料清单 , 明确告知鸿友厂索赔需提交的有关报损资料(包括保险单据、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报损清单、公司简介、营业执照 , 投保及出险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及必须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 鸿友厂由龚敬凯签收 。 龚敬凯系鸿友厂的财务经理 , 负责处理本案火灾的报损和索赔工作 。
火灾发生前 , 2008年9月19日 , 鸿友厂使用两辆货柜车将两车厂内编号为90号开头的电子电路板(PCBA)物料从东莞海关运至香港作退港处理 。 2008年9月26日 , 鸿友厂又将一批厂内编号为90号开头的电子电路板物料从东莞海关运至香港作退港处理 。 物料退港处理后 , 鸿友厂没有及时在仓库管理系统内将该批物料完全清除 , 系统内显示该批部分物料依然存在于仓库内 。 火灾发生后 , 该厂工作人员将仓库管理系统内显示存在的货物作为损失上报给负责该厂火灾报损工作的龚敬凯 , 再由龚报送给负责公估的泛华公估公司 。 仓管员孙定国在统计报损数据过程中发现火灾报损资料包含该厂上述已退港处理的部分电子电路板物料 , 孙于是将该情况告知龚敬凯 , 龚得知该情况后再上报该厂总经理刘宏文 , 后刘没有要求龚对保险索赔资料进行修正 , 龚仍然将包含该厂上述已退港处理的部分电子电路板物料的数据作为火灾损失向平安保险索赔 。
2009年6月12日 , 平安保险预付给鸿友厂295万元保险金 。 2009年6月30日 , 平安保险和鸿友厂签订了确认书 , 确认最终理算金额;2009年7月10日 , 平安保险 和鸿友厂签订了保险理赔协议书 , 明确了扣除已经预付保险赔款295万元 , 平安保险 还应支付鸿友厂保险赔偿款数额 。
2009年7月15日 , 亿和公司副总经理陈波受平安保险委托向公安机关举报 , 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0日受理报案 。 龚敬凯于2009年8月31日主动到石碣公安分局说明其在火灾索赔过程中报损的情况 。 2009年12月24日 , 鸿友厂将295万元预付保险金退还给平安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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