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国家版权局:将严查图库经营单位侵权行为
每经编辑:步静
据国家版权局官网消息 , 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 国家版权局官网6月11日就此刊文称 , 《通知》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进行了厘清 , 推动构建摄影作品版权保护长效机制 。 下一步 , 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力度 , 严厉查处图库经营单位通过假冒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 , 着力整治图库经营单位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 依法维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
本文插图
全文如下: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 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 , 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 , 应具有独创性 , 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 , 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
二、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 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 , 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 , 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 , 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 , 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三、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 ,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 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
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
四、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 , 规范版权运营活动 , 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 , 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
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 , 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 , 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
五、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 , 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 , 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 , 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 。
六、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 , 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 , 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
七、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 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 , 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 , 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
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 , 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 ,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九、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图库经营单位、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 , 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 , 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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