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利用航空延误险理赔300万元,是否构成犯罪?多位业界相关人士解读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利用航空延误险理赔300万元 , 是否构成犯罪?多位业界相关人士解读
自2015年至2019年 , 女子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 , 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 。 2020年4月27日 ,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保险公司相关报警 , 4月29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 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本文插图
李某接受警方讯问
警方披露 , 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外 , 还以买理财产品为由 , 从亲朋好友处骗来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以购买机票 。 其中一趟航班 , 李某就以5个人的身份信息索赔到了10余万元 。 据悉 , 李某有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 , 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的途径 , 并刻意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 , 再结合航程极端天气 , 实施索赔获利行为 。
连日来 , 事件持续发酵 , 网上网下讨论激烈 。 李某的行为是不是诈骗?是不是构成违法或犯罪?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适宜?对这些问题 , 各方观点争执不下 。 津云新闻采访了多位业界相关人士对案件进行解读 。
在一些业界律师看来 , 李某的行为已经明确地属于犯罪 。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原主任贺小电律师对媒体表示 , 延误险设置的目的 , 是保险公司对乘机人因为飞机延误造成时间上损失的补偿 。 一个真正的航空消费者 , 不仅仅是购买机票 , 还包括登记、乘机等过程 。
李某自始至终只是坐在家里 , 没有真正去乘机 , 也就没有损失 。 她通过向保险公司隐瞒并非真正航班消费者的事实 , 利用了保险公司对正当消费者作出的承诺 , 骗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 也就是说 , 李某通过自己或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只是手段 , 买延误险索赔才是目的 。 因此 , 他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一种带有主观恶意的欺骗 , 涉嫌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物 , 及得到她不应该得到的利益 。
而另一些律师的观点正好相反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玉冰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她表示 , 本案中 , 保险公司赔付的直接原因是航班延误 , 李某购买延误险的行为只是促成保险公司赔付的条件之一 , 只是“必要不充分条件” , 而并非直接原因 。
她进一步解释 , 从刑法合同诈骗的角度看 , 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购买的保险)本身是真实有效的 , 并且使用的合同主体(多人的身份证)也是真实存在的;合同签订时 , 李某履行了合同的给付义务 , 不构成合同诈骗 。 从保险诈骗的角度看 , 不管是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还是故意制造损失 , 刑法所明确的几种诈骗形式都是行为人的故意造成的 。 而此案中 , 航班延误与当事人并无直接关系 。
因此 , 吴玉冰认为 , 从刑法的被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 , 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是不合适的 。
不过 ,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 , 不构成保险诈骗 , 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免除刑责 , 更不意味着其行为可以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名义下得到鼓励 。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告诉津云新闻采访人员 , 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 , 李某的行为构不成保险诈骗 , 因为诸如虚构保险标的、恶意制造保险事故、谋害被保险人、伪造单证 , 这些情节都不存在 。 “当事人就是打擦边球 , 打时间差 。 ”
他同时表示 , 不构成保险诈骗 , 不意味着李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只要办案人员能够找到足够充分的证据 , 可以满足一般意义上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可以证明当事人具有专门获取理赔金的主观恶意 , 那么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这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 , 需要站得住脚的证据 。 ”
对于不少网友力挺李某的情况 , 朱铭来表示 , 一个社会要建设诚信体系 , 李某的行为肯定是不值得鼓励的 , “大家不希望人人都变成这个样子 , 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手段来制衡 。 同时 , 执法办案部门要从法律、法条上论证清楚 , 让大家心服口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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