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投屏杀死了电视端爱奇艺、B站和优酷们的视频会员吗?( 二 )


二、离不开投屏的不仅是用户 , 手机商和优爱腾也有话说 投屏技术并不复杂 , 之所以受到用户追捧是因为产品本身满足了消费者最核心的需求——跨硬件限制的内容体验 , 不过这一工具还对硬件厂商、流媒体内容生产商造成了冲击 , 让各方都在思考这一个小功能的所具有的战略意义 。
以下三点因素让投屏技术顽强的生存了下去 。
1、 投屏增强了硬件厂商产品线的边际效应
以往的消费者购买硬件之前就已经为产品划出了用途 。 电脑、游戏机、CD机或者大哥大 , 每种硬件的功能都很明确 。
但是当硬件集成度提高 , 手机在人们的使用中逐渐成为了一个多种用途的复合体 , 包含工作、学习、社交、娱乐等多种功能 。
另外随着IoT概念的普及 , 硬件的架构越来越具有同质性 , 造成研发成本降低 。 厂商开始以手机为中心 , 让品牌覆盖更多元的产品线 , 比如电视、平板、智能音箱等等 。
对于品牌下一系列硬件 , 厂商的常规操作是提升自家产品的沟通性 , 对于其他品牌 , 保持“不主动、不负责、不拒绝”的渣男套路 。 虽然很少有彻底封死互联通道的 , 但是也不会主动去优化调试 。
钛媒体投屏杀死了电视端爱奇艺、B站和优酷们的视频会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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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者来说 , 购买同品牌下的手机和电视 , 由于同品牌的联通门槛较低 , 产品本身的使用边际效应也在增强 。 消费者的品牌倾向 , 为厂商提供了完善投屏能力的动力 。
2、投屏打破了电视端流媒体内容生态封闭性
国内因为广电总局的禁令 , 将互联网内容与电视内容严格区分 , 让智能电视的内容生态成为了一个半封闭的局域网 。
早在2006年 , 广电总局发函明确叫停未经许可把互联网内容搬上电视的行为 , 针对的主要是当时泛滥的电视盒子 。
2011年 , 由于智能电视兴起 , 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严禁擅自设立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非法生产销售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通知》 , 以及著名的181号文件《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 。
文件规定,互联网电视和盒子等终端必须获得7张牌照商的管控 , “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 , 同时 , “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数据库进行相互链接” 。
这也就是为什么用户手机APP和电视APP的内容、VIP权限都不互通的主要原因 。 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奇异果”、“CIBN酷喵影视”实际上都是爱奇艺、优酷和牌照商的合作版本 。
电视端上的合作版本 , 不仅内容必须要以牌照商的版权为准 , 会员权益与手机端也完全不互通 。
这样一个半封闭的生态 , 必然让用户是难以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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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屏功能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 只需要一个会员就可以享受客厅的全家人时光 , 而且手机端的内容更加丰富 , 图片、音乐的APP也更加齐全 , 包括一些尚未登录电视端的APP , 也可以通过投屏在电视端呈现 。
对于电视端的内容运营商来说 , 投屏的确是在侵害他们的商业利益 。 所以很多投屏功能失常会出现失灵的现象 , 但是阻力越大 , 市场需求反而越强 , 部分手机厂商 , 甚至互联网内容商开始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 诸如爱奇艺、华为等还生产了专门的投屏硬件 。
钛媒体投屏杀死了电视端爱奇艺、B站和优酷们的视频会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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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爱奇艺自家的投屏硬件“电视果”都以“只需手机会员”作为宣传口径 。
3、IoT互联的功能设计需要“可供性(affordance)”
IoT的硬件互联思路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发展路径 , 但是在以何种路径创造新的产品形态 , 硬件之间以何种协议和标准进行沟通 , 各厂商似乎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利益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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