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检察|论盗窃罪中的“占有”和“非法占有目的”(附经典案例)( 二 )
【4】辅助占有 。 在上位者指示、监视 , 下位者辅助、实际支配财物的场合 。 如商店经理与店员、列车乘务员与乘客、仓库保管员与货主等 。 以上情形 , 辅助占有者对财物不能形成占有 , 该财物仍然属于上位者占有 。 案例4:经商店经理(受委托经营管理商店) , 将店内货物拿走 , 不构成盗窃罪 。 一般店员将货物拿走 , 构成盗窃罪 。 案例5:列车乘务员利用值班机会将列车行李架上将旅客行李(属于旅客或铁路公司占有)拿走 , 成立盗窃罪 。
【5】封缄物的占有 。 被封口的包装物 , 如快递、包裹等的占有归属委托人还是受托人 , 存在争议 。 目前通说采用二分说 , 即包装物属于受托人 , 如快递小哥 , 而内容物属于委托人 , 具体而言 , 封装物自身的占有属于受托人、邮寄员 , 如果打开包裹取走其中物品的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 如果不打开封口直接侵吞的行为则构成侵占类犯罪 。
此观点在实践中也遭到诸多反对 , 反对者认为如按照前述二分法的观点 , 占有整体包裹属于侵占 , 而占有其中物品却属于盗窃 , 会产生轻的行为受到更严重处罚的矛盾情况 。
对此大谷实教授的解释是:出于取出包裹中物品的目的 , 将包裹整体侵占 , 该侵占行为当看做盗窃手段的实行行为 。 实践中受托人整体占有包裹的目的 , 多是想要获取包裹内的财物 , 侵占整体包裹的行为多被盗窃所吸收 , 得出轻行为获重罚的矛盾结论的场合并不多 , 因此以二分的占有观点认定封缄物的占有仍较为适宜 。
二、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成盗窃罪 , 既要以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为前提 , 也需要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二者缺一不可 。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 目前亦存在争议 , 通说认为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排除权利人 , 作为 本权人进行支配的意思;二是按照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处分利用的意思 。 简言之 , 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要有排除他人支配而供自己使用(非损毁、遗弃)的意思 。
大谷实教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两层含义进行了细分:排除权利人使用的意思(简称支配意思) , 属于主观的违法要素 , 而按照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处分利用的意思(简称:处分意思)属于责任要素 。 其理由是:第一 , 财产犯罪本质是侵害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 , 作为主观要件 , 仅有侵害的意思还不够 , 还要有“排他支配”的意思 , 否则不构成盗窃罪 。 第二 , 虽然盗窃罪与损毁财物罪在侵害对物的占有方面具有一致性 , 但是为何盗窃罪的处罚更重?这是因为基于“处分利用”意思与“毁坏、隐匿”的意思相比 , 责任更重(利用处分的意思作为加重获取型犯罪的贪利性质责任类型事由 , 可以放入构成要件之中)
笔者认为 , 上述细分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 一是在入罪上可以有效界分短暂使用行为与盗窃行为;二是在可以界分损毁、隐匿财物犯罪与盗窃罪 。 案例6:基于使用目的 , 短暂占有某财物 , 不构成盗窃罪(不具有排他支配意思) 。 但是经常性、长时间使用 , 客观上达到排他作用的除外 。 案例7:为了陷害某人而将财物藏匿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具有处分利用该财物经济价值的意思) 。 案例8:强奸的时候 , 为了使对方答应而夺取对方手机的行为 , 不构成盗窃罪(不具有处分利用该物经济价值的意思)
参考书目:
1.《刑法讲义各论》 , 【日】大谷实著 , 黎宏译 , 新版第2版 。
2.《刑事实务》 , 姚海华主编 。
end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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