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图文|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江苏消息】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 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王某负主要责任 , 李某负次要责任 。 李某为自己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限额为114452元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 。 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小型轿车车辆损失6800元后 , 将王某诉至盐都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保险公司损失4760元 。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按特殊侵权而非一般侵权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机动车方为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 非机动车与行人并非赔偿义务人 。 本案中 , 李某作为机动车方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 , 并无证据证明作为非机动车方的王某存在故意 , 所以李某不具有向王某请求车辆损失赔偿的权利 。 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应以李某对王某具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 盐都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
本文插图
法官说法
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 机动车的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 , 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 。 只要非机动车、行人不是故意所为 , 无论其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 均不应对机动车方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 在日常生活中 , 机动车方应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 , 尽量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供稿:顾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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